[ 劉銀春 ]——(2002-6-8) / 已閱55903次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于該條款具體內容,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理解:
(一)《婚姻法》第46條所指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住,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婚姻
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既可能給受害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也將會給妥害人造成精神上的
痛苦和損害,所以損害賠償應包含對物質和精神兩方面的賠償。
(二)該條所稱的無過錯方為合法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一方,且該項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
配偶提出。
基于第46條規定的本意,該條中所指的無過錯方,只能是離婚雙方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對
于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都可能存在天過錯方,但這些人并不能
享有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其不是第46條規定的適格的主體。實踐中有不少人建議用此條
規定,允許無過錯方向婚姻當事人以外的人請求賠償,例如基于第46條向第三者請來損害賠
償。由于配偶權問題在立法中沒有規定,受害配偶對實施侵犯配偶權行為的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就沒有法律基礎和依據,所以基于第46條規定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不能向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
出。
(三)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過錯情形并導致離婚的,才可以發生該條損害賠償請求問題。此條損
害賠償請求的行使,以當事人有過錯并因過錯而導致離婚為前提。如果不起訴離婚而僅依據此條
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以及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中,當事人基于第46條提出的賠償請求,依
法均不予支持。
(四)關于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應該在何時提出的問題。由于法律條文中并未明確規定該項請
求權的行使是否一定要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導致在《解釋》起草過程中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
不必要求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可以作為一個獨立訴訟在離婚后單獨提起。理由是立法規定該項
損害賠償的目的即在于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為了更好更徹底地實現立法目的,不應該對是
否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進行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無過錯方可以選擇在離婚訴訟的同時
提出,也可以選擇作為獨立訴訟單獨提起。這種事后提起訴訟的,給當事入的舉證增加了難度,而
且一旦判決后,執行也是個問題,因為早在離婚時就財產問題已經處理完畢,再執行有過錯方的
財產,難以保證權利得以實現。另一種意見認為該項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其
理由是與離婚案件一并審理有利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能得到切實的執行。對于離婚后
再提出此項請求的,依法不予保護。
在討論過程中,多數人贊成第二種意見的原則,及此類請求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由于情
況比較復雜,《解釋》第30條分情況作出相應規定。同時考慮到目前在我國許多人對法律賦予其
的權利究竟有哪些、應如何行使等問題,可能并不清楚,容易造成當事人不知道依法維權,從而使
法律規定落空,因此《解釋》增加了人民法院就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
人的規定。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原載《法律適用(國家法官學院學報)》(京)2002.1.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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