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銀春 ]——(2002-6-8) / 已閱55902次
事人補辦結婚登記的,承認其婚姻效力可以向前溯及到雙方均符合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時。未辦
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如何處理,按以往的
做法,除了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對待!督忉尅芬幎▽Σ粚儆谑聦嵒
姻的同居關系,當事人要想作為婚姻關系對待,補辦結婚登記是必要前提和唯一救濟手段,必須
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同時,對事實婚姻的確認問題,與以往相比,《解釋》也有條件地適當
放寬了限制。
三、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中相關問題的理解
(一)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的主體資格問題
《婚姻法》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有權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主體除婚姻當
事人以外.是否包括利害關系人,立法未明確!督忉尅穼o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采取了不同規定: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可以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只有受脅迫一方的婚姻
當事入本人才能依法享有,其他任何人都無權提出。
《解釋》有條件地允許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婚姻無效的請求,以期能夠在尊重當事人私
人生活權利和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之間尋求最佳結合點。由于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是法定
的,即由于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達法定婚齡等原因造成的,這些情況,對社會風
氣及其他人都可能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允許婚姻關系當事人以外的其他利害關系
人提出請求,但其范圍嚴格限制在四種無效情形中,除因重婚而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
系人還包括基層組織外,其余一律都僅限定在當事人的近親屬范圍內。
在可撤銷婚姻問題上,脅迫行為的行為實施人與受到脅迫的人,都是廣泛的含義。具體
而言,脅迫行為的實施者除一方婚姻當事人以外,還包括其親友,本人及其親友以對另一方
實施脅迫為要挾并導致對方被迫結婚的,都屬于可撤銷婚姻。同理,受脅迫者既可以是婚姻
當事人,也可以是屬于其一方的親友。對于因受脅迫而結婚的,就可以請求依法予以撤銷。
不允許婚姻關系中受脅迫一方當事人以外的人提出撤銷請求,除前述原因外,還考慮到可撤
銷婚姻主要是受脅迫一方因受到威脅而違背真實意愿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法律賦予婚姻當事人中受脅迫一方本人可以行使請求撤銷的權利,讓其表達自己真正的意
思,以糾正錯誤,這些都完全可以由其本人親自行使,沒有必要再讓過多的人介入。如果脅
迫行為的實施方,結婚后以自己一方當初有脅迫行為為由請求撤銷婚姻的,依法不予支持。
因為其當初的本意就是要對方與之結婚,不得隨意反悔,惡意曲解法律。
(二)關于宣告無效婚姻制度中是否存在阻卻事由問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宣告婚姻無效的,以何時的情況為判斷標準在起草過
程中有過不同意見!督忉尅芬幎ㄏ蛉嗣穹ㄔ赫埱笮婊橐鰺o效的案件,必須是起訴時仍然
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否則不予支持,即申請宣告問題上存在阻卻事由,由于阻卻事由
的出現,將導致不能出現無效婚姻的結論。如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當初
雙方結婚時至少一方屬于未到法定婚齡的,若當時提出.應該認定為無效婚姻,對當事人的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應支持。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若雙方當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齡后,再以
結婚時未達法定婚齡為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因為法定的無效情形
已經消失,從現實狀況判斷已經屬于合法有效婚姻的,不能再主張宣告無效。在《解釋》未公
布實施前,對于同類問題由于規定不明,造成法官因理解不同而判決結果正好相反的現象時
有發生,今后,這種情況將隨著《解釋》的適用而得以避免。
(三)審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案件適用程序的有關問題
《解釋》對審理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撤銷婚姻效力的案件,規定了不同的程序和內容。
對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與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基本相同。難點在于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
由于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法定的,認定起來相對較容易。對于明顯屬于或不屬于無效婚
姻情形的,若還適用審理一般離婚案件時的程序性規定,將調解作為必經程序,又要經過一、
二審的訴訟程序才能最終定案。這樣做會使得本來簡單的事情變得繁瑣,有時還會涉及到
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加之此類案件又允許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在方便訴訟的同時,
又必須做到妥善處理。《解釋》第9條將對婚姻效力的審理與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
審理分別進行了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一律以判決形式作出。
對婚姻效力問題的審理不適用調解,與一般離婚案件不同,是因為無效婚姻的存在已違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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