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銀春 ]——(2002-6-8) / 已閱55901次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理解與適用
劉銀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01年12月21日起公布施行。為便于大家更好
地了解《解釋》的內容,筆者將《解釋》起草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對部分條款
的理解與適用問題作一介紹。
一、對《婚姻法》“家庭暴力”、“有配偶者與他人們居”問題的理解
(一)對《婚姻法》禁止家庭暴力中“家庭暴力”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的家庭暴力問題與人們正在研究的反對家庭暴力運動
中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不一致的。具體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對暴力行
為實施著和被實施者的范圍理解不現。國際上通常是將家區暴力理解為發生在夫妻
之間或者是形成共同生活關系的男女之間,并不包括對家庭其他成員實施暴力,其
次,對家庭暴力內容的表述不同。國際上通常將其概括為對“身體、精神、性”等三方面
實施暴力行為。再次,對構成家庭暴力的程度要求不同,構成家庭暴力應具備的條件,
許多在我們看來很輕微的行為都可能構成其他國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將彼此間
的冷漠、不理睬也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認定構成《婚姻法》及《解釋》中規定
的家庭暴力,在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調解無效時,就會成為判決應當準予離婚的
理由和依據,而且涉及到請求損害賠償問題,所以在認定上應該慎重,適用相對嚴格
而客觀的標準。《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不僅僅限于發生在夫妻之間。對家庭其他
成員實施的某些行為,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員之間偶爾發生的爭吵、打罵,不
能一概作為《解釋》中的家庭暴力來對待,暴力行為必須在客觀上給對方造成一定的
傷害后果,才能予以認定!督忉尅肥欠褚獏⒖计渌麌业囊幎ê屠斫,將性暴力單獨
列出與“身體、精神”暴力共同進行規定,在起草過程中曾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
應與國際通常采用的說法相一致,贊成單獨列出。另一種意見認為沒有必要將此單獨
列出,因為對“性”方面實施的暴力,完全可以體現為對身體、精神方面造成的侵害,故
不用再明確指出,贊成這種意見的居多。所以《解釋》吸收了多數人意見,沒有將此問
題單獨列出,而是認為性暴力問題可以通過其他兩方面規定加以適用和解決。關于家
庭暴力與虐待的關系問題,應該說虐待的性質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嚴重,家庭
暴力只是虐待諸多表現中的一種,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二)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比绾握J定這一問題?《解釋》從
幾方面作出規定: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對外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
住。“與婚外異性”的表述,將那些有配偶者與同性之間形成的同居關系,排除在婚姻
法調整范圍之外。如果有配偶者在外與其他婚外異性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
于重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應由《刑法》和《婚姻法》其他條款調整,所以要求對外“不以
夫妻名義”相稱。在認定構成同居關系時,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雙方關系的
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把握。在討論過程中,有人建議就同居問題規定出一個明確的期
限,雙方共同生活達到規定期限的,即可認定為同居。我國目前已有些地方的法院就
本地區審理此類問題時作了時間上的界定?紤]到我國各地區實際情況不同,如果采
取一刀切的做法,反而不利于具體案件的審理.不完全符合實際。現在的規定,相應地
給辦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對法官的公正執法能力及法律素質都要求較高。
二、關于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關問題的理解
《婚姻法》在堅持結婚必須登記的大前提下,針對我國存在著大量男女雙方未經登記而以夫妻
名義共同生活的現實國情,規定這些人應當補辦結婚登記。由于我國目前在婚姻登記過程中,許
多非當事人原因造成的無法登記或登記難的情況時有發生。如因交通不便、所居住地方未設登記
機關,有些地區存在辦理結婚登記搭車收費,增加當事人負擔等,使得許多人索性不辦理結婚登
記。為了不將這些人都劃入同居關系的行列,立法采取了變通的辦法。遵循立法本意,《解釋》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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