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童振華 ]——(2006-9-15) / 已閱107211次
三、可撤銷合同
1、撤銷的條件和程序
54#:“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審理可撤銷合同:注意區別顯失公平與正常風險的界線;可撤銷合同必須由當事人提出,變更還是撤銷由當事人選擇;提出的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
2、撤銷權消滅
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放棄撤銷權!
無效合同與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56#)
3、對財產的處理
58#:“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9#:“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四、合同效力待定
合同的某些方面不符合生效條件,但并不屬于無效合同或可撤銷合同。對此。不要隨便宣布無效,應當采取補救辦法。
1、主體問題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追認了,該合同有效。(47#)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權。(47#)
代理權方面發生問題的合同:一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二是超越代理權;三是原來有代理權,在代理權終止后還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這些情況。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48#)
2、客體問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51#)
五、附條件的合同
附生效條件與附解除條件、附生效期限與附終止期限。(45#、46#)
45#:“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條件是指法律行為的效力,取決于一項或多項將來發生的、不確定的事實。有:真實條件與非真實條件。
真實條件:1)停止條件;2)積極條件與消極條件;3)意定條件、偶然條件與混合條件(系于一方當事人意思的;系于自然介或非當事人意思;兩者混合)
非真實條件,在法律上不得認為條件:以現在或過去的事實為條件;以絕對不可能之事實為條件;以必然之事為條件。
條件成就是指該事實已實現。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礙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在條件成否之前,若有損及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的利益之行為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以此保護相對人的期待權。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第八十七條、第九十六條第二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一、 履行合同的原則
1、全面、適當履行原則(60#)
2、誠實信用原則
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3、公平合理原則
訂立合同時有些問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為促使合同履行,總的原則是不要因此妨礙合同的履行。首先是由當事人協議補充。協議不成,合同法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作了一些規定。(61#、62#、63#)
二、關于抗辯權
1、抗辨權的概念
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雙務合同各方當事人既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當事人要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要你履行。所謂“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有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
〈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沒有抗辯權的規定!瓷嫱饨洕贤ā抵杏胁话部罐q權的規定。
根據新合同法,抗辯權分為: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66#、67#)
2、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66#:“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例如合同約定在什么時間同時交貨和支付價款。如果一方沒有在這個時間交貨,相對方有權拒絕對方要其支付價款的要求。這樣可以防止付款后收不到貨。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67#:“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
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條件)。68#:“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方事業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绷,70#:“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中止履行的程序。69#:“方事人依照本法第68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關于代位權
1、代位權的概念
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保73#)例如,甲、乙雙方訂立了貨物買賣合同,甲交付了貨物,乙應當履行向甲支付貨款的義務。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應向乙返還本金和利息。此時,乙應積極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貨款。如果,甲怠于追索到期債權,就會給乙造成損害,乙有權代位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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