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文炳 ]——(2005-5-14) / 已閱50758次
立起“四不為”機制:加強反腐倡廉教育,著力構筑“不愿為”的自律機
制;加強制度建設和監督制約,努力形成“不能為”的防范機制;加大懲
治腐敗的力度,進一步強化“不敢為”的懲治機制;從嚴治院與法官待遇
從優相結合,積極探索確保法官“不必為”的保障機制。(2)隨后,最高
院又就改革和完善法院內部設置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創新思路,比如不在
城市市區內設置人民法庭、(3)關于“二五改革”八項重點(4)等等。
同時,還就以審判管理帶動司法公正與效率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論述,
提出正確處理五大關系:便于群眾訴訟與便于法院審判關系;參加社會治
安綜合治理與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關系;坐堂問案與巡回審判關系; 司法
調解與判決關系; 法官審判與人民陪審關系。(5)這一些重要論述雖然
目前沒有上升為制度,但已經是為了創新制度提供了理論上的依據。創新
制度來提升司法能力也越來越得到各級法院的高度重視。 這些體制性的改
革創新集中體現了法院面向時代的司法理念,體現著全心全意為人民謀利
益的司法取向,成為我們在新世紀新階段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的重要保證。
為此,一要積極推進法院的自身建設層面上的制度創新,解決“不斷提高
法院的司法能力和執法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御風險的能力”這兩大歷
史性課題。要真正解決這兩大歷史性課題,就必須推進法院內部教育制度
的創新,進一步健全法官特別是領導干部各類學習、教育、培訓制度以及
法官內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努力建設學習型法院,提高全體法官理論思
維和適用法律思維水平;必須推進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創新,進一步完善
能夠涵蓋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動以及法官思想、工作和生活作風,既有時代
特點又有約束作用的管理制度體系;必須推進法院內部監督制度的創新,
本著源頭重于末端、權力系統重于非權力系統的原則,進一步強化法院內
部監督制度,并使法院內部監督同群眾監督、輿論監督、法律監督有效銜
接起來。二要積極推進管理層次上的各項制度創新,真正實現“科學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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