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蔣俊峰 ]——(2003-7-4) / 已閱111015次
而且違反了法律規定,成為法所不容的非法監督。一樣的道理,正確
行使司法權也不能侵犯合法的監督權。
當前,有些地方進行人大個案監督的試驗,如果個案監督已經干涉
法院對具體案件的正當審理,實際上行使了類似審判權的職權,就事
實上違反了司法獨立的原則,容易形成一系列不良影響,無疑是不可
取的。要是人大發現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確有違法行
為,可以建議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但并不能對案件進行任何的
指示。
在我國,監督權是人大的重要職權之一,其主要內容是對“一府兩
院”實施憲法和法律、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雖然人大在一定程
度上確實履行了監督職責,但力度遠遠不夠,存在許多問題,主要體
現在:監督機構不健全,對監督的保障沒有制度化,監督隊伍的素質
不夠理想。[32] 因此,要盡快進行監督立法,建立專門的監督機
構,確立監督責任。
人大對司法的監督又必須遵守一定的規則。其監督的具體范圍包
括:1.聽取并審議法院的工作報告,并可經過討論作出相應的決議;
2.對法院的工作進行詢問和質詢;3.對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規
范性文件進行審查;4.人大及其代表有權接待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
但是,人大應避免直接對案件進行審查;不應該對案件的處理提出建
議或決定;嚴防支持一方當事人對抗已生效的判決;防止個人或團體
利益受到案件影響的代表對該案件的審理進行監督;避免通過決議等
形式把上述做法合法化,或直接撤銷,變更法院的判決;嚴防出于保
護地方利益的考慮,對案件的審理進行不同尋常或反復的監督,從而
使法院的獨立審判權實際上被干擾或剝奪;防止行政機關或個人通過
人大或代表對案件進行干預。[33]
總之,在我國現階段對司法進行監督完全有必要,監督的目的歸根
結底在于保證審判的公平、正義,而我們追求的司法獨立其要旨也在
于此。因而,司法獨立和對司法進行監督能夠做到并行不悖,合理合
法的司法監督應當為司法獨立提供可靠保障,而不是干擾、阻礙、破
壞司法獨立。從這意義上講,對推行司法獨立原則有任何損害的所謂
的“監督”其實并不是監督,只不過戴著“監督”的帽子罷了,是批
著“監督”這種合法外衣對司法進行破壞的阻礙依法治國進程的絆腳
石。所以,應該對各種監督進行規范,使監督依法進行,這也是依法
治國的內在要求。
[1] 轉引自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研究》,中國法制
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1頁。
[2] 轉引自龍宗智,李常青:《論司法獨立與司法受制》,載于
《法學》,1998年第12期。
[3] 轉引自[英]羅杰·科特威爾:《法律社會學導論》,華夏出版
社1989年版,第236-237頁。
[4] 周漢華:《論建立獨立、開放與能動的司法制度》,載于《法
學研究》,1999年第5期。
[5] 王德志:《以保障法官獨立為核心推進司法改革》,載于
《法商研究》,1999年第1期。
[6] 王德志:《西方國家對法官獨立的保障》,載于《山東大學
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4期。
[7] 高洪賓:《法官獨立審判的探索》,載于《政治與法律》,2000
年第1期。
[8] [美]丹尼斯·諾德著,張茂伯譯:《法律的理念》,臺灣聯經
總共11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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