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迎春 ]——(2007-10-28) / 已閱104061次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李迎春律師解析】:如果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遠高于相近崗位報酬(比如高薪從海外挖來的高端人才),但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最終勞動報酬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這對無過錯的勞動者的不公平的,我認為應當根據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分別作出規定更合理。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李迎春律師解析】:全面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本條采納了《合同法》中的規定。全面履行包括了親自履行、全面履行、協作履行幾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李迎春律師解析】:勞動報酬的支付不僅要及時,還要足額。本條規定勞動者可申請支付令,看起來很美,但“支付令”并非“執行令”,用人單位只要一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將自動失效,勞動者還得從仲裁程序從頭再來,如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不對此進行特別規定,該條對勞動者來說弊大于利。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李迎春律師解析】: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如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主動、自愿加班的,顯然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李迎春律師解析】:合同雖需“全面履行”,但勞動者也有權說“不”。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李迎春律師解析】:萬變不離其宗,合同仍需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李迎春律師解析】: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后,往往會出現原崗位消失或變更、工作地點發生變化等情況,勞動者如無異議,當然可繼續履行,如勞動者不同意呢?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李迎春律師解析】: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履行均要求書面化,雖然“死板”、“凝固”,但對保護勞動者權益還是有積極作用的。實踐中用人單位單方面隨意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的案例實在太多了,現在,無書面變更協議的,變更行為無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應當交付一份給勞動者持有。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李迎春律師解析】:關于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出的,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實務操作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需保留相關證據,以證明協商解除的動議由誰提出。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李迎春律師解析】:勞動者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書面形式),一定要保留用人單位簽收的證據,用人單位拒絕簽收的,最好可以提供其它證據證明已經書面通知了用人單位(如ems快遞詳情單),否則,發生糾紛時,用人單位反過來說你未履行提前通知義務擅自離職,那就被動了,另外,注意試用期內勞動者不再是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了。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李迎春律師解析】:強行給員工“放假”或“停工”,可視為未提供勞動條件;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李迎春律師解析】:拖一天或少付一元,也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李迎春律師解析】:勞動法規定的五項保險,一直得不到有效執行,有了這條規定,情況或許會有改觀。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保,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李迎春律師解析】: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均存在不合法的規定,原因不是用人單位要違法,而是不知道該規定違法,看來,規章制度還是由專業人士審查更保險。規章制度的違法包括內容違法和程序違法,但要適用本項規定,除了違法外還需符合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條件,雖違法,但未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不能以本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李迎春律師解析】:實踐中因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而導致無效的不多,因欺詐而導致無效的卻不少;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李迎春律師解析】:兜底條款,避免遺漏,且為今后新制定法律預留接口。
總共11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