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彭劍鳴 ]——(2006-10-13) / 已閱18978次
刑事灰色不裁判中當事人的權利救濟
彭劍鳴
摘要:刑事灰色不裁判是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是否應當作出裁判,但從法律精神及對當事人的影響來看,應當作出裁判,而司法機關不作出裁判的現象。它存在于司法實踐中,它會損害國家利益與當事人的利益;有必要確定對當事人權益的救濟措施,對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措施進行設定。
關鍵詞:刑事 灰色不裁判 當事人 權利 救濟
狹義的裁判僅指審判機關對訴訟案件及相關內容的處理,廣義的裁判則指司法機關(含公、檢、法三機關)對訴訟案件相關內容的處理,本文的裁判系廣義說。按照裁判在法律規范上的性質,刑事不裁判可分為合法不裁判、非法不裁判、灰色不裁判。合法不裁判是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不應當進行裁判而不作出裁判;非法不裁判是指,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機關應當作出裁判而不作出裁判;灰色不裁判是指,刑事訴訟法未規定是否應當作出裁判,但從法律精神與所涉及的內容對當事人權利的影響來看,應當作出裁判,而司機關不作出裁判。對于合法不裁判與非法不裁判,刑事訴訟法上均有明確規定,本文不討論,現僅就灰色不裁判行為中當事人的權利救濟進行探討.
一、 事灰色不裁判的表現與弊端
(一)表現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刑事灰色不裁判主要表現為:
1、對程序性問題不作出裁判
(1)對刑事訴訟法總則調整的內容不作出裁判
我國刑事訴訟法總則所確定的管轄、回避、辯護、期間等內容,均涉及到當事人權利的行使,而且,當事人的權利能否行使與行使程度直接關系到其權利能否得以保護、訴訟活動能否正常進行,進而言之,涉及公平、公正的司法精神能否得以實現。但是,對于刑事訴訟法總則內容中涉及當事人權利的部分,有的具有可操作性,例如駁回回避申請的復議;有的則沒有可操作性,如辯護權的行使、管轄的異議、期間的延展等;對于后者,司法實踐 則可能不作出裁判。
(2)對審判階段的程序性內容不作出裁判
主要表現為,在各個司法機關與當事人的權利運行過程中,對于其他機關或者當事人提出的訴訟主張,審判機關不表達態度,或者以實際活動同意了某一方的訴訟請求,但是,不以實際的裁判形式表達出來,從而使對方當事人的失去了權利救濟的機會。例如,對于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請求,審判機關以實際行動支持了其撤回起訴的請求,但是,它不作出裁判,從而便訴訟活動久拖不決,然而,對方當事人卻失去了權利救濟的機會。
(3)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對程序性問題不予處理
對當事人的權利行使,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的行為有重大影響,當事人的很多請求內容,均需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作出處理意見,否則,當事人就喪失了權利救濟的機會。這一類問題,主要表現為對強制措施的變更、對當事人的會見申請、辯護人的指
作者簡介:彭劍鳴,男,漢族,(1967.10—— ),貴州銅仁人,貴州警官職業學院法律二系主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訴訟法學。
定等內容,偵查機關、審查起訴機關一味拖延,不作出任何處理。
2、對實體問題不作出裁判
(1)以程序方式規避對實體問題的處理
審判機關審查立案的內容僅為程序問題,但是,實踐中,有的審判機關將審查立案的內容擴大到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兩方面,為了回避處理實體問題而在社會上帶來的各種消極影響(諸如司法機關之間的關系、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社會秩序的維護內容等諸方面的因素,都可能因對實體問題的處理而產生消極影響),在審查立案期間,審判機關采用協商的方式,使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從而使當事人的行為失去了由審判作出裁判,以獲得權利救濟的可能。
(2)對刑事實體問題部分不作出裁判
控方提出的核心控告內容,審判機關作出了裁判內容,但是,對于控方控告內容的積極修辭內容、表明被控事實的輔助性內容,裁判文書不予表明,從而導致了對部分事實不作出裁判的內容存在。
(二)弊端
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弊端主要表現為:
1、阻礙法律精神的實現
刑事法律是法律關系保障法,其核心內容是保證其他法律所確定的社會關系與社會秩序穩定發展,目前,法律規范所追求的精神即是誠實、信用、公平,刑事法律精神也應當體現這一內容。但是,灰色裁判的存在,卻使當事人處于弱者的地位,而且,在這一情況下,當事人的權利由國家權力機關予以處理,而當事人卻沒有任何權利救濟的機會,對于當事人而言,這是不公平的,從而使法律的公平精神的實現受到阻礙。
2、損害當事人的權利
(1)損害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精神權利
當事人享有及時獲得裁判、終止訴訟的權利,以便使當事人能及時從事其他的活動。但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為,則使當事人不能獲得裁判,以致案件久拖不決。一方面,會使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因為對于被告而言,在裁判沒有作出之前,都處于訴訟階段,此時,其人身自由處于被限制或者剝奪的狀態。再則,因訴訟的長期存在,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免受損害,則會使當事人支付較為高昂的律師費用與日常生活費用。同時,會使當事人雙方的精神狀態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撫慰。因此,灰色不裁判的行為會損害當事人的人身、財產、精神權利。
(2)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是當事人權利與國家權利交替進行、相到促進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任何一種權利都以其他權利的行使為前提,否則,權利就不可能得以行使。而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為,則使當事人喪失了行 使權利的前提,以致于當事人各方不能行使后續的訴訟權利,導致其權利受到嚴重損害。
訴訟過程中,為了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適當的保護,法律規范中應設立相應的救濟性措施,但是,由于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內容未在法律上反映出來,因而,沒有設立相應的救濟措施。從而使當事人的權利不能得到救濟。
3、損害國家利益
公正與效率是現代司法的兩大主題。刑事灰色不裁判是一種不裁判的行為,后果是使特定的刑事訴訟行為久拖不決,顯然,在刑事訴訟行為的延續過程中,國家也要花費巨大的人、財、物力,易言之,刑事訴訟的效率降低了,有悖于效率原則的要求。在具體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體現法律規范的法律精神是司法的第一要義,而且,每一個裁判內容與訴訟行為都應當是符合法律精神要求的,但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為,則使法律規范中的效率精神未能體現出來,即使裁判結果是公正的,也是一種遲到的公正(無論對國家利益,還是對當事人利益,都是一種遲到的公正),而且,刑事灰色不裁判的行為,使程序法律中的法律精神與實體法中的法律適用內容,不能在具體的案件的處理中體現出來,從而成為一個不公正的內容。
公正與效率內容的缺陷,一方面,使法律規范的嚴肅性、權威性受損害;另一方面,則會使公民對司法機關的地位、作用產生不當認識;這兩種因素的存在都可能使國家的管理職能有被削弱的危險,從而導致國家利益的損害。
4、妨害法治進程的推進
目前,依法治國是國家管理的指導思想,而依法治國的內容,則表現為按照法律規范的規定來處理具體的事件與從事管理活動。但是,刑事灰色裁判的行為,恰好是產生在司法中未予以有機調整的內容,因而,不可能存在對這一方面的內容進行法治的可能,易言之,也就使法治進程的推進面臨一些缺陷。
二、刑事灰色不裁判產生的原因
(一)立法原因
立法原因是刑事灰色不裁判產生的首要原因,如果刑事灰色不裁判的內容在立法上已有體現,那么,當事人就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或者法律系統所設立的監督體制來尋求法律規范的保護。在刑事立法上未對各種灰色不裁判的行為作出規定,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立法時前瞻性不夠
現行刑事訴訟法采用了大陸法系的立法模式,就成文法的模式而言,立法時普遍存在對未來社會發展的預測,但是,這種預測都是大略的,它不可能窮盡一切問題,這是成文法立法模式的通病之一。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專門規定享有裁判權的機關,對于訴訟參與人各方以及控方的行為哪些應當作為裁判與處理,并明確形成裁判或者處理意見,從而使刑事灰色不裁判行為的存在有了一定的土壤。
2、立法規定不夠細膩
經過十六年的刑事司法實踐,刑事訴訟的立法已經從粗放走向了細膩,而且,實踐證明,對于法治社會的建立而言,法律規范的詳細規定會起到促進作用,但是,對于刑事訴訟法而言,對于判決、裁定、決定的適用范圍,未在法律規范上作出明確的規定,因此,對于那些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的訴訟結論,有時以決定的方式作出,此時,當事人的權利救濟即處于困難的境地。另一方面,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訴訟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內容,由于缺乏明確規定,司法機關為了回避矛盾而不作出裁判時,當事人也缺乏權利救濟的途徑與可能。
3、未規定救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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