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立新 ]——(2001-5-31) / 已閱51862次
家庭暴力亦呈上升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
解體,其中多數起因于家庭暴力和夫妻一方與人有婚外情,或通奸、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重婚而導致的離婚。許多無過錯的離婚當事人
因另一方的侵權違法行為,使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卻得不到法律救濟。
《婚姻法》規定了侵害配偶權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就可以有效
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
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對受害一方給予一定的補償,以有效保障婚姻
家庭關系及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確認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責任,必須具備以下構成要件:一是違法
行為,就是以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
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損害而違反配偶權保
護法律的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侵害配偶權的損害事實,是使配偶身
份利益遭受損害的事實。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
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即侵害配偶權的故意。具備
以上4個要件,即構成侵害配偶權民事責任。
三、具體的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
(一)實施重婚行為侵害配偶權。重婚行為,是有配偶者而與他
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是嚴重的侵害配偶權
行為。其中的結婚,即包括法律婚,也包括事實婚。這種行為,在刑
法上構成刑事犯罪,在民法上應當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侵權行為,在追
究刑事責任的同時,應當追究民事責任,責令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
償責任,補償受害人的精神損害。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侵害配偶權。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
行為,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在一起共同生活,在一起起居、餐飲,進
行性行為,并且持續一定的時間。因為僅僅有一二次在一起短暫的起
居、性生活,僅僅是通奸的行為,不能叫做同居。同時,配偶應當因
此而引起離婚,或者主要因此而引起離婚。
(三)實施家庭暴力侵害配偶權。實施家庭暴力,侵害的對象不
僅僅是配偶的權利,還包括侵害其他家庭成員的合法權利。對配偶實
施家庭暴力的行為,可能造成傷害,也可能沒有造成傷害。侵害的客
體也不單純是配偶權,同時侵害的還有健康權或者身體權。造成傷害
的,侵害的是健康權;沒有造成傷害的,侵害的是身體權。因此,這
種侵權行為構成法規競合。由于行為人實施的是一個行為,受害人可
以選擇一個訴因起訴。究竟是選擇侵害配偶權起訴,還是選擇侵害健
康權(或者身體權)起訴,由加害人自己決定。
(四)虐待、遺棄侵害配偶權。虐待配偶侵害配偶權,與實施家
庭暴力行為一樣,構成請求權的競合,由當事人選擇訴因起訴。沒有
構成責任競合的單純的虐待配偶行為,構成獨立的侵害配偶權的行為。
受害人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法院應當受理,并根據實際
情況作出判決。遺棄配偶者,是對配偶一方不盡配偶的扶養、扶助義
務,使配偶一方遭受精神上的痛苦。構成遺棄,受害人請求損害賠償
的,應當準許。構成虐待或者遺棄的,有的是犯罪行為,有的不視為
犯罪行為,或者不構成犯罪行為。對此,都可以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
害賠償責任,不是必須構成遺棄犯罪者才準許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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