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華 ]——(2006-3-12) / 已閱23429次
這個問題,是至關重要的,這是合同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法理稱之為:合同義務群。
27《合同法》的任意條款是對合同的補充,你有權選擇是否用它。
所謂“任意條款”,顧名思義是可以任由你的意思決定是否適用的條款。如果你能夠理解到這一點,下面的問題,就很容易明白了。
先看一個例子:《合同法》中最為典型,也最常用的任意條款:《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有時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是不完備的,法律為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不完備,而規定了任意條款。任意條款只有在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通過其他合同條款及交易習慣均不能確定時,方才予以適用。
任意條款常表述為:“當事人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依據本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 …… 。”
舉例說明: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標的物質量約定不明的,按照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適用行業標準,沒有行業標準的適用符合合同目的的其他標準。”如果你想適用賣方的企業標準或者對方承諾的更嚴格的標準,就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如此,方可排除合同法第六十一條之適用,采用你的理想標準。
又如,《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如約定價格低于市場價格就務必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價格,否則如未約定,將有可能適用《合同法》的任意條款而適用市場價格,嚴重背離預期,導致不利。
總之,對于任意條款,法律從來沒有要求你適用,甚至沒有建議你使用。它只是為了防止你們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合同內容無法確定,合同無法履行,而提供的一種備用的條款。
你可以記住這樣一個公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協商不成 = 任意條款適用。
如不欲適用合同法中的任意條款,就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與其不同的約定。
28約定同時履行的,雙方相當的義務,對方不履行,你有權不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
舉個例子:你與對方約定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對方未交貨之前,你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在對方未全部交付貨物的時,你有權拒絕交付其余貨款。但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的義務應當是相當的,你不得以對方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不履行合同主義務。
但是,同時履行是有極大弊端的。事實的履行上總是有先有后,絕對的同時是難以實現的。尤其是雙方當事人極不信任的情況下約定同時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會因為履行時間問題嚴重扯皮。
因此,如果雙方合作相互有一定的信任,就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相互義務的履行的時間順序,以免無先無后,不成秩序。
同時,履行抗辯權對你的權利是一種保障,尤其是你看到對方履行合同缺乏誠意時,應當機立斷,拒絕履行。
29約定對方先履行的,對方未履行的,你有權拒絕履行。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舉個例子:你與對方約定貨交錢后付款,對方未交貨之前,你有權拒絕支付貨款。在對方未全部交付貨物的時,你有權拒絕交付其余貨款。但后履行抗辯權雙方的義務應當是相當的,你不得以對方未履行附隨義務為由不履行合同主義務。
30盡管約定了由你先履行,但出現了這些情況,你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對方提供擔保,直至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證明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條規定主要針對合同約定的對方的履行義務在后,而我方的履行義務在先,出現了特殊的情況,可能導致我方履行了合同但是無法取得對價。合同法為了解決當事人的這種困境而特別規定的一種抗辯權。法理稱之為不安抗辯權。
對于不安抗辯權,我們要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對方的合同履行義務在你之后。
對方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這幾種情形,而你是有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
在取得這些確切的證明后你應當向對方及時發出通知,而后才可中止履行如果對方提供了與履行標的相適應的擔保,那你就應當繼續履行。
如果對方沒有提供適當的擔保,同時出現的情況又沒有發生本質性的改變,這時你就有權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關合同的解除,請參照本文有關合同解除的有關說明。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
31如何變更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因此,變更合同只能是當事人共同合意變更。變更合同要如訂立一份新的合同一樣,要注意以下幾點:
1、表明是雙方當事人的共同意思。在形式上表現為原合同的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2、變更的內容應當具體且明確。合同法明確規定,合同內容變更不明的視為未變更。變更合同的應當明確表述原合同被變更之處。
規范的表述:原##月##日##與##訂立的##合同第#條“……”,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為“……”。原合同第#條“……”,自本變更協議生效之時起廢止。
第七章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32合同效力的附解除期限或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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