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啟喆 ]——(2013-1-29) / 已閱15478次
摘要:以非監禁刑為主要特征的社區矯正,是與監獄矯正相對應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它的出現與發展對刑罰執行制度影響深遠。我國緊跟時代步伐,于2011年頒布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將社區矯正寫入刑法。經過長期的理論論證和實踐經驗總結,我國又于2012年正式頒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加強和改進了對特殊罪犯的管理和懲治方式。
前言
2003年我國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引發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它激發了我國對社區矯正的思考,也引導理論界和實物界進一步深入探究刑罰執行問題。社區矯正的試點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我國對社區矯正的審視和思考,而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不僅是對社區矯正的制度性確定,更有助于我們系統地把握此項制度。
一、社區矯正概論
19世紀末20世紀初,刑罰的指導思想發生重大變化,即產生了幫助罪犯復歸社會的指導思想。[①]于是,社區矯正應運而生。一般認為,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應的行刑方式,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結果,也是人類社會文明的重要標志之一。社區矯正是由美國率先推行的,由于其注重對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報復;因此,社區矯正比監獄矯正具有更大的優越性,業已成為世界各國刑罰發展的趨勢。
(一)社區矯正的內涵
社區矯正,有的國家稱之為“社區矯治”,它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在我國,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社區矯正的特點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社區矯正具有如下基本特點:
1、主體的特定性
在社區矯正中,國家機關承擔著指導者、決定者、監督者和具體執行者的角色。無論是在國外還是在國內,都是由特定的機關負責執行特定的工作。在我國,社區矯正的指導者、決定者、監督者和具體執行者是特定的,指導者是司法行政機關,決定者是司法機關,而監督者則是公安機關。
2、對象的類型化
社區矯正的對象是特殊類型的罪犯。作為社區矯正對象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為按照刑法的明確規定,只有被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或者裁定假釋的罪犯才可以進行社區矯正。因此,其特殊性便在于上述幾種罪犯的罪行較輕或者刑罰執行過程中的良好表現;其本質是罪犯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人身危險性極大地降低。
3、矯正的地域性
顧名思義,社區矯正是在社區中,而非監禁場所進行的。社區矯正強調在社區中對罪犯進行行為上甚至是精神上的矯正。執行社區矯正的場所是在社區之中,罪犯可以在自己居住或者長期居留的社區環境中參與社區矯正,完成審判機關判決的事項,或者進行社區矯正機構指定或者鼓勵的事項。
(三)社區矯正的起源
社區矯正,也被稱為社區處遇,是相對傳統的機構式而言的一種新興的犯罪處遇方式。[②]而新的處遇方式是需要全新的社會理念作支撐的,在20世紀50年代逐步興起的罪犯再社會化思潮正是這樣一種社會理念。以安塞爾為代表的新社會防衛學派主張對罪犯實行人道主義和再社會化,使社區矯正思想由孕育走向成熟,并逐漸由學說滲透到立法,再轉化為各國的司法實踐。
1、社區矯正的探索——犯罪寄宿所的建立
19世紀初期,美國就出現了構建社區矯正的偉大嘗試,但卻鮮有成功案例。19世紀中葉,第一個罪犯寄宿所艾薩克·E·霍珀之家的建立,可以說是社區矯正的里程碑。此后,30年內類似的寄宿所在費城、芝加哥、舊金山和新奧爾良相繼出現,都由私人社團出資并管理。
2、社區矯正的構建——緩刑、假釋制度的形成
社區矯正的另一形式——緩刑——也是在美國發起的。1841年約翰·奧古斯塔斯到波士頓治安法院的囚犯羈押處要求把酗酒犯釋放出來交給他看管,此后的18年里,奧古斯塔斯一直持續從事義務監督活動直到去世為止,以保釋緩刑的方式總共接收了1946名罪犯。
社區矯正的又一形式假釋,是在1876年由美國紐約州埃爾米拉教養院開始實施的。早期的假釋是對保持良好行為至少1年時間的犯罪人的獎勵。以后各州紛紛推廣假釋制度,直到1900年,20個州有了假釋法;到1922年,美國聯邦政府及各州都通過了假釋立法。
3、第一部社區矯正法的頒布
美國作為社區矯正司法實踐的先行者,其在立法方面的成果尤其不容忽視。20世紀30年代中葉后,美國行刑領域稱謂發生重大變化,“刑罰領域”更名為“矯正領域”。1954年,美國監獄協會更名為矯正協會,標志著行刑理論和實踐發生重大變化。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美國歷史上第一部社區矯正法——明尼蘇達州《社區矯正法》出臺,標志著世界上第一部社區矯正法的誕生。
(四)我國社區矯正的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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