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成 ]——(2012-4-9) / 已閱36041次
侵權之“權”的認定與民事主體利益的規(guī)范途徑
兼論《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
關鍵詞: 侵權之“權” 規(guī)范途徑 立法模式
內容提要: 本文討論侵權法對民事主體利益的規(guī)范范圍及規(guī)范途徑。文章提出的基本問題是:侵權之“權”包括哪些權利及利益,納入侵權之“權”的權利或者利益該如何加以規(guī)范?文章提出,《侵權責任法》基本上還是延續(xù)了《民法通則》模式的規(guī)范途徑!睹穹ㄍ▌t》模式在對民事主體利益的規(guī)范上尚存在不足。但是,《侵權責任法》為進一步解釋留下了空間。應當采德國法的權益區(qū)分模式解釋《侵權責任法》第2條及第6條第1款,以此構建我國侵權法的權益規(guī)范途徑。如此,既可以保持法律的穩(wěn)定性,也可以保持法律的靈活性,還可以減輕民事立法的負擔。
侵權法,無論其為侵權行為法,抑或為侵權責任法,都以“侵權”為前提。顧名思義,侵權,意即對權利的侵害。法律上權利眾多,哪些權利屬于侵權之“權”,侵權法對各種之權利是否一視同仁同等保護?侵權法以權利認定作為思考和判斷的起點。因此,首先需要確定權利認定的范圍。
這一問題的實質,是法律對民事主體不同利益的態(tài)度。民事主體有各種不同的利益。法律對各種不同利益,如何給予保護?各種不同利益全部給予同樣保護,還是不同利益給予不同的保護,甚或有些利益給予保護,有些利益則不給予保護。對于給予保護的利益,統統給予同樣的保護,還是有些利益給予較高程度的保護,有些利益則給予較低程度的保護。這一問題,可以圖示如
對此類問題的回答,不僅涉及侵權立法的謀篇布局,也關涉到立法及司法的關系,更關涉權利救濟和行為自由之侵權法基本范疇。本文的討論從此開始,最后落腳到侵權法規(guī)范模式的解釋上。
一、現行侵權法的初步考察[1]
在大陸法系,對本文所討論問題的回答,是通過侵權法的一般條款來完成的。我國法也是如此。
(一)《民法通則》及其司法解釋關于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
《民法通則》第5條規(guī)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睹穹ㄍ▌t》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兩條規(guī)定,是《民法通則》有關侵權行為最一般最直接的規(guī)范。[2]沒有資料顯示,當時的立法者為何在第5條中使用“民事權益”、而在第106條第2款中使用“財產、人身”的措辭。[3]無論如何,由于這兩條規(guī)定措辭的寬泛,為今天的人們提供了足夠的解釋空間。因此,一般認為,根據《民法通則》,侵權法之“權”,既包括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權利、也包括利益。但是,究竟哪些權利、利益屬于侵權之“權”的范圍,對不同權利及利益如何保護,第5條及第106條第2款無法給出明確的答案。
如果說上述兩條規(guī)定是無心之舉的話,20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其目的性就非常明顯。
《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規(guī)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②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③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薄斑`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此規(guī)定分兩款分別規(guī)定了權利和利益,并配以不同的保護門檻。對于隱私等人格利益的保護,第二款要求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方式,方才可能構成。對于權利,則無此要求。[4]
(二)《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
《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薄氨痉ㄋQ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jiān)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fā)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小結
第一,現行法上,侵權之“權”,不僅包括權利,還包括合法利益。
第二,《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明確區(qū)分權利和合法利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屬于權利。隱私等屬于合法利益!肚謾嘭熑畏ā返2條第2款對民事權益進行了列舉,但就列舉情況來看,只有權利而沒有利益。從文義來看,無法知道哪些利益屬于法律保護的利益。
第三,《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對權利和利益區(qū)別保護。對權利的保護門檻較低,以《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的“過錯”為條件。對于合法利益,則需要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為條件!毒駬p害賠償解釋》權衡權利和利益,有不同的分量!肚謾嘭熑畏ā返2條和第6條未見有此種含義。
第四,《精神損害賠償解釋》受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195條規(guī)定影響,以精神損害賠償為規(guī)范目的,因此其第1條第1款所列舉三類九項權利,是否可以作為人格權利的完全列舉,存在疑問。我國臺灣地區(qū)學者史尚寬、王澤鑒都將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95條,作為認定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第184條所規(guī)定權利的依據j5]《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是否也采同樣解釋,值得討論。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的列舉究竟是完全列舉還是不完全列舉,有待明確。從文義來看,列舉最后有“等”字,似乎說明這種列舉是開放式的不完全列舉。但如果是不完全列舉的話,那就可能是不具有排他性的例示性列舉。果真如此,此項規(guī)定的意義何在,值得討論。
第五,現行法關于侵權之“權”的規(guī)定,不成體系。以《民法通則》為根據的《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2款明確規(guī)定為隱私為利益,但是,2005年修改后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1款規(guī)定,婦女的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等人格權受法律保護!毒駬p害賠償解釋》第1條第2款中列舉的身體權、人格尊嚴權和人身自由權,在《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2款中并沒有列舉!毒駬p害賠償解釋》作為利益列舉的隱私被《侵權責任法》列舉成了隱私權!肚謾嘭熑畏ā飞Ш,如何處理權利體系,有待討論。
第六,對民事主體的利益,采何種保護方式,現行法的規(guī)定也有討論的余地。比如,是否只有《民法通則》第106條一種保護方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是否創(chuàng)立了另一種保護方式?《侵權責任法》第2條盡管規(guī)定了權利及利益,但是并沒有對權利及利益的保護方式有所涉及。
二、侵權之“權”認定的排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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