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越 ]——(2003-7-3) / 已閱49025次
“新同居時代”的法律問題淺談 - 人權、未婚同居、生活伙伴與當代西方婚姻家庭法的變革
吳 越
·西南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重慶星全律師事務所律師
〖作者聲明: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不宜閱讀本文。保護未成年人是每個人的責任。〗
本文目次
* “新同居時代”現象及成因
* 同居的分類及現有的法律規定
* “無結婚證的長期未婚同居”帶來的法律問題
* “生活伙伴”- 西方法律中的新名詞
* 同居與人權
引 言
“從古到今,都不是每個人都會老老實實按部就班地結婚、生子地過完一生。在國外,同居現象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國內隨著觀念的開放也越來越多。”
——著名婚姻法專家 巫昌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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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同居時代”現象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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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人們是否承認,“新同居時代”給社會帶來的沖擊波都是法律不可能回避,也是不應當回避的,最近由新浪網站發起的以“新同居時代”為標題的專題討論引起社會強烈反響就是明顯的例證[1]。讀者自己如果要閱讀與“同居”有關的新聞,只需要在網絡中收索,就可以發現無數的例子與觀點。
“同居”其實是一個概念非常模糊的詞語。在改革開放之前,人們一提到“同居”,就自然聯想到“非法同居”[2] 或者“非婚同居”?梢姡敃r的社會道德觀念是極力排斥同居的。如果追溯到古代,“同居”更是大逆不道,暫且不說可能要面臨重刑,就憑社會道德的懲罰,已經足以使同居者望而生怯。
然而到了今天,人們對同居多了一點點寬容,起碼是一點點。我國婚姻法學者巫昌禎教授指出:“從古到今,都不是每個人都會老老實實按部就班地結婚、生子地過完一生。在國外,同居現象作為一種生活方式而普遍存在。在國內隨著觀念的開放也越來越多!盵3]。在大學校園內外,大學生自己租房同居的,已經是既成事實。在流動全國的打工大軍中,同居更是累見不鮮了。然而真正主導“同居潮流”的,也許當屬新興的白領階層。上述的同居現象說明,同居跟人的職業、收入和所受的教育程度沒有必然的聯系。此外,也不能以為,同居現象是年輕人的專利。其實在喪偶的老年人當中,“夕陽紅同居現象”仍然是存在的。
包羅萬象的“新同居時代”形成的原因很多。有人在網上進行“同居的經濟學分析”,大概是說同居可以“節約成本開支”,“提高經濟效率”等等。這個,筆者不懂經濟學,暫且不談。至少目前還沒有那位經濟學家專門研究“同居與國民經濟增長點”關系之類的課題。但是至少有一點,同居現象,的確跟經濟有關,但又不僅僅與經濟有關。同居現象涉及到的,還包括人之初的原動力,這個,讀者只要想象亞當跟夏娃的經典故事就知道了;也可能包括婚姻因素,例如人們所說的“試婚”;還可能涉及到社會因素,例如老年人的孤獨與同居現象;甚至也涉及到市場經濟中的“交易”(例如金錢換青春的“包二奶”現象);不勝枚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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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同居”的分類以及現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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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對“同居”進行不同的分類。例如純粹為了節約住房開支或者結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就不是本文討論的問題。法律也不能對一切同居現象作一概的對待。本文嘗試按照下列標準進行分類,并分別說明現有法律的處理辦法。
1.不涉及婚姻的同居與涉及他人婚姻的同居
(1) 不涉及婚姻的同居,一般稱為“未婚同居”。
顧名思義,就是同居的雙方在同居期間都沒有結婚,或者已經離異。新的《婚姻法》既沒有明確規定“未婚同居”合法,也沒有明確規定不合法。雖然《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是也不能說明法律就禁止未婚同居或者承認未婚同居,因為該條的目的在于保護未成年人,而不在于保護生育該未成年人的未婚同居者。同樣,《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的立法目的,也是如此。正因為如此,才使得在實踐當中,對未婚同居者的執法非常混亂。
首先,過去的司法實踐保護“事實婚姻”,也就是長期的未婚同居關系。但是現在,司法實踐不再提“事實婚姻”,也就是未婚同居關系不再受司法實踐的保護,但也不進行制裁。
其次,未婚同居者成了部分違法執法者的犧牲品。在實踐當中,未婚同居者,尤其是那些沒有固定的同居場所的未婚同居者被少數治安執法人員以“擾亂治安秩序”等名義“棒打鴛鴦”、甚至罰款、治安拘留的事件時有發生。應當承認,未婚同居的確也可能帶來一些包括治安在內的社會問題,但是不能假定一切未婚同居者都擾亂了“社會治安”。然而在法律沒有明確承認“未婚同居”者的法律地位之前,這樣的執法現象仍然將存在。
第三,鑒于“未婚同居”還可以進行更為詳細的法律劃分,下面將專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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