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辦法
當事人認為聽證筆錄有差錯、遺漏的,可以當場更正或補充;聽證筆錄不能當場完成的,聽證主持人應指定日期和場所核對。
當事人拒絕在聽證筆錄上簽名或蓋章的,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中注明,并由聽證主持人簽名確認。
第七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延期或者中止舉行聽證:
(一)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無法參加聽證的;
(二)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聽證會上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場,調取新的證據,需要重新鑒定、調查,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或者中止聽證的情形。
第七十二條 延期、中止聽證的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聽證,并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聽證參加人。
第七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聽證:
(一)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或者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中途退場的;
(三)其他應當終止聽證的情形。
當事人撤回聽證要求的,聽證記錄員應當在聽證筆錄上記明,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四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意見進行研究。需要補充調查的,進行補充調查。
第七十五條 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意見,或者經補充調查,對已經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擬處罰決定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
第八章 決定與執行
第七十六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根據案件審理審議情況和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以及聽證情況擬定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七十七條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案件可以中止辦理:
(一)當事人及其他與案件有重大關系的人員因涉嫌違紀違法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該行政處罰案件影響重大的;
(二)當事人被依法接管或者采取其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接管期限尚未屆滿或者金融風險處置尚未完成,對行政處罰影響重大的;
(三)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的;
(四)行政處罰決定必須以相關訴訟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相關訴訟未審結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相關情形消除后,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及時恢復案件辦理,案件中止期間不納入案件辦理期限。
第七十八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違法事實和相關證據;
(三)處罰的依據、種類、幅度;
(四)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構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七十九條 對于已制發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發現存在依法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法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制作不予行政處罰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第八十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時,應當附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被羈押、留置的,可以通過采取相關措施的機關轉交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確保行政處罰程序正常進行。
通過郵寄送達,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立案調查部門或者受送達人本人拒絕簽收,導致行政處罰法律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被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依法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法律文書的,原則上應當在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網站刊登公告。
送達的具體程序本辦法沒有規定的,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當事人同意并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的,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電子公文傳輸系統等能夠確認當事人收悉的方式送達。
采取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當事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二條 作出取消、撤銷相關責任人員任職資格處罰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核準其任職資格的監督管理機構和其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三條 作出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或者禁止進入保險業處罰決定的,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抄送被處罰責任人所屬的金融機構。
第八十四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以內繳款。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和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第八十五條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經金融監管總局或者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八十六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經依法催告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七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主動發現存在重大錯誤、被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依法要求糾正或者被司法判決撤銷的,應向相關當事人告知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不予行政處罰通知。
第八十八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應當予以公開的,依法在官方網站上公開。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以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九十條 行政處罰案件材料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管理規定歸檔保存。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行政處罰工作中,存在失職失責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責問責。對于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擅自改變行政處罰決定種類和幅度等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工作紀律的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二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三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四條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為行政處罰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與財務經費保障。
第九十五條 金融監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對行政處罰各環節工作進行全流程管理。
金融監管總局建立行政處罰跟蹤評價機制,對執法程序和行為進行評估。
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單位提供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情況。
第九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理財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以及由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的其他機構。
第九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以內”皆包括本數或者本級。
第九十八條 執行本辦法所需要的行政處罰法律文書式樣,由金融監管總局制定。金融監管總局沒有制定式樣,執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行政處罰法律文書,金融監管總局省級派出機構可以制定式樣。
第九十九條 本辦法由金融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一百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0年第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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