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考生:
2012年11月21日,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公告了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的合格分數線及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等事項。根據《河北省司法廳關于做好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公布及法律職業資格審核授予工作的通知》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合格分數線
依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合格分數線。全國合格分數線為360分。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合格分數線分為四檔,其中:西藏自治區合格分數線為280分;內蒙古、廣西、寧夏、新疆4個自治區,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5個省的自治州、自治縣的合格分數線為305分;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5個省所轄的縣(市、區)合格分數線為310分;除上述10省(區)外,全國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方合格分數線為315分。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試卷參加考試的,單獨確定合格分數標準。
二、考試成績下發與成績核查
司法部于11月22日上午8時公布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請考生自行查詢。
自國家司法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我局司法考試處從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平臺打印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請各位考生前來領取。
對考試成績有異議的應試人員,可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我辦申請成績核查。書面申請應寫明申請人的姓名、準考證號、考區、考點和考場,并提供本人準考證復印件。根據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工作規則》,分數核查范圍包括試卷四和參加試卷一、試卷二、試卷三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試卷。考試成績經核查并已書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應試人員逾期申請的,司法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我局匯總應試人員成績核查申請,錄入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平臺。審核錄入工作于12月8日前完成。
三、法律職業資格申請與審核
凡考試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360分及以上)或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315分—359分)的考生,可自愿申請法律職業資格。
(一)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申請實行申請人網上填報申請信息、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的工作方式。網上申請時間為2012年11月24日9時至12月4日24時,申請人登錄司法部網站(http://www.moj.gov.cn)填寫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信息完成網上申請程序;未在規定時間完成網上申請程序的,現場不能辦理審核。
現場審核時間為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申請人到邯鄲市司法局國家司法考試處,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請到戶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指定地點現場提交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且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行放棄,我局不再辦理。
(二)今年,司法部對全國法律職業資格申請人學歷證書實行統一審核的工作方式,網上申請結束后,司法部提取申請人學歷信息,統一交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核驗,并于12月14日前將核驗結果通過管理平臺通知各地。對于未通過教育部統一核驗的,先行接收其申請材料,同時書面通知其在規定時間內補正提交由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學生信息咨詢與就業指導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報告。
(三)戶籍在放寬報名學歷條件地區,符合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并在異地報考的申請人,資格申請由其戶籍所在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受理。申請人報名信息由司法部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平臺統一調轉,受理申請的戶籍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登錄管理平臺對報名信息進行審核并打印存檔,不再通過郵寄方式調轉申請人報名檔案。
(四)我局于12月16日至30日受理成績合格人員法律職業資格申請,進行現場審核。登錄國家司法考試管理平臺打印《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授予申請表》(3份)、《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表》(2份),由申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申請人現場領取并填寫《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2份),填寫時應使用鋼筆(藍黑墨水)或簽字筆,要求字跡清晰,內容準確,信息完整。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2012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2、身份證原件(復印件3份,包括正反兩面信息)。
符合放寬報名學歷條件、放寬合格分數線條件的申請人,還需提供打印版的本人戶口簿原件(復印件3份,包括戶主頁和本人戶口頁)。
3、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原件(復印件3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藍底彩色證件照片6張(其中3張貼在申請表上,2張貼在報名表上,1張用于制作證書)。
5、國家司法考試合格人員信息采集表。
6、司法行政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考生提供的申請材料復印件一律使用A4紙,要求內容清晰、格式規整。身份證復印件應包括證件正反兩面信息。材料原件審驗后留存復印件,原件退回申請人。
四、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申領資格
成績達到合格分數線的普通高等學校2013年應屆本科畢業生,在2013年取得畢業證書后的申請授予法律職業資格有關事項另行通知。
邯鄲市司法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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