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689
- 書名:非典型契約制度研究
- 作者:崔雪煒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6月
- 入庫時間:2025-7-6
- 定價:58
圖書內容簡介
羅馬法時代,非典型契約系契約類型的原初體系,歷經法典化時代的發展,漸已成為契約類型的隱含體系。簡單類推典型契約規范的調整方法,將損害契約主體的意思表示。對非典型契約的規范,應該回歸到契約類型的整體布局,應以給付為中心設立框架性類型系列及其規則。對于類型間過渡形態或者混合形態的非典型契約,難以直接確立參照適用的規范內容,應首先依據“動態化評估機制”完成契約定性,再依據契約的結構特性來確立司法適用的具體方法。本書在本體研究、方法論創新、實踐總結的基礎上,建立了統攝所有非典型契約形態的一般化的規則體系與適用機制,相信對指導典型契約與非典型契約的司法適用與理論發展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圖書目錄
"目錄
導論非典型契約制度:一個被忽視的研究領域
第一章 羅馬法時代的非典型契約制度及功能
第一節基于制度反思建立的非典型契約制度
一、羅馬法實行契約類型強制主義
二、非典型契約制度作為契約效力正當性的補充來源
三、非典型契約的性質限定與法律保護模式
第二節羅馬法中非典型契約的制度功能
一、合同結構對非典型契約概念的限縮
二、羅馬法中非典型契約的獨特制度功能
三、非典型契約乃典型契約類型的原初樣態
四、準訴權援引路徑存在理念錯位
第二章 法典化時代非典型契約制度在契約類型體系的隱性發展
第一節法學階梯體系:《法國民法典》中的非典型契約制度
第二節潘德克頓體系:《德國民法典》中的非典型契約制度
一、法律行為概念對合同結構的重塑
二、借助典型契約親緣關系實現非典型契約的回歸
三、非典型契約的類型回歸牽動體系架構與價值變動
第三節潘德克頓體系特別形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非典型契約制度
一、契約類型制度承載著特殊的政治色彩
二、非典型契約規制的新模式:以服務契約的規制為中心
第四節羅馬法以后非典型契約制度的整體脈絡與規制模式
一、非典型契約的概念擴張與制度功能更新
二、非典型契約體系性回歸的三種模式
第三章 非典型契約制度的功能再定位及與契約類型的體系融合
第一節契約類型之體系性在合同編分則中的功能承擔
一、契約類型制度補充并形成總則規范的例外體系
二、契約類型體系的建構功能
三、契約類型體系輔助分則實現市場調整機能
第二節非典型契約制度系契約類型制度的隱含體系
一、非典型契約類型系典型契約類型發展的制度源泉
二、非典型契約制度乃契約類型的本源體系
三、契約類型的體系融貫是非典型契約制度回歸的結果
第三節非典型契約制度與契約類型體系融貫的基本脈絡
一、獲致體系間脈絡關聯根源的基本準則
二、“外在構造與隱含體系”融合的表象與本質
三、以給付特征性進行類型設定:主導脈絡關聯的評價因素
第四章 非典型契約規則體系的建構方法論
第一節類型論作為建構方法的確立與反思
一、類型化方法奠定契約類型制度的體系理性
二、類型譜系機能發揮須以統合效應為基礎發展個別性
第二節框架性類型系列作為基本規則體系的建構支撐
一、框架性類型系列=類契約+基本性類型
二、類契約反映非典型契約最基本的同質性
三、基本性類型完成給付的特色化發展布局
第五章 非典型契約制度的基本規則體系
第一節框架性類型系列的類型標準及設定邏輯
一、類契約的特征標準及設定
二、基本性類型的設定基礎與邏輯規律
第二節類契約:一般性規則的統合效應
一、“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類契約”的一般規則
二、“定期限交付類契約”的一般規則
三、提供服務類契約的一般規則
第三節基本性類型:類契約范疇內給付特色的個別化發展
一、“以終局移轉財產權為內容之類契約”的基本性類型
二、“定期限交付類契約”的基本性類型
三、“提供服務類契約”的基本性類型
第四節《民法典》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的示例性定性解析
一、基本性類型結構布局內保理合同的基本定性與規則完善
二、基本性類型框架內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釋性適用
第六章 非典型契約制度的規則適用機制
第一節僵化的、一體性的類推適用方法難以應對非典型契約
第二節類型系列之規制路徑存在“譜系”機能的缺失
第三節規則適用需以動態化的性質評估為基礎
一、類型系列間需引入價值評估機制
二、建立非典型契約性質的“動態化評估機制”具有可行性
三、建立契約性質動態評估框架的基本要點
第四節非典型契約性質動態化評估機制的具體建構及規則適用機制
一、穿破“類型形式特征”,回歸非典型契約本質屬性
二、根據要素的序列形式,確定規則的適用機制
第五節規則適用機制與案例的交互思考
一、系爭《協議書》中典型主給付關系的解析和法律適用
二、系爭演藝經紀合同中法律關系的定性與法律適用
余論 非典型契約制度研究對典型契約規范的完善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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