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362
- 書名: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研究
- 作者:熊波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4月
- 入庫時間:2025-5-13
- 定價:89
圖書內容簡介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在刑法中的“體系定位、立法方法和司法適用”三個方面呈現不同程度的問題。本書從六大章探討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具體問題及其相應對策構建,在基礎概念的界定中明確區分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和刑法的前置行政程序;在規范的體系定位中提出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的新類型;在司法適用方法中明確區分前置行政程序規范和前置行政不法規范、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刑事違法性判斷的獨立性方法和前置不法型行政犯刑事違法性判斷的依附性方法;構建一套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獨立性司法認定的基礎規則。
圖書目錄
"目 錄
緒 論
一、研究背景與意義
二、研究現狀與評述
三、研究創新與方法
第一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基礎理論概述
第一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概念界定
一、刑法中“行政程序”的基本概念
二、行政程序“前置性”的基本概念
第二節 前置行政程序的相關概念比較
一、前置行政程序與行政行為
二、前置行政程序與事前行政程序
三、前置行政程序與其他行政程序
四、前置行政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
五、前置行政程序與前置民事、司法程序
第三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類型劃分
一、前置行政命令程序
二、前置行政許可程序
三、前置行政處罰程序
第四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立法特點
一、行政程序規范與刑法實體規范對比產生的特殊性
二、程序性犯罪事實與違法性事實對比產生的特殊性
第五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功能剖析
一、獨立效果:認定依據無須依附
二、立法功能:限制刑事處罰擴張
三、激勵效果:及時促成法益恢復
四、附隨效果:強化主觀證明效果
五、區分效果:排除法條競合關系
第二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規范存在的具體問題分析
第一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體系定位偏移的立體考察
一、“主觀證明要素說”否認規范對犯罪成立的決定性影響
二、“附屬性規定說”排斥前置行政程序刑法認定的獨立性
三、“客觀處罰條件說”導致前置行政程序的形式化效果
四、“雙重標記要素說”弱化前置行政程序與法益的關聯性
五、“訴訟預備程序說”忽視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特殊性
第二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立法模式缺陷之多維審視
一、單一化立法模式的片面性和排他性
二、前置行政程序規范零散化立法模式的欠妥性
三、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立法模式的要件取代風險
四、文本形式化程序立法模式僅注重行政要件
第三節 對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現象的反思
一、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主要表現
二、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行政依附性司法的具體問題
第三章刑法中前置行政程序貫徹正當原則的基本立場
第一節 程序充分參與原則
一、行政法與刑法體系的程序參與原則的沖突
二、前置行政程序充分參與原則的理解與適配
第二節 程序形式靈活原則
一、行政法與刑法體系的程序效率原則的矛盾
二、前置行政程序形式靈活原則的理解與更新
第三節 程序適用比例原則
一、行政法與刑法體系的程序比例原則之失衡
二、前置行政程序適用比例原則的理解與調適
第四節 程序平等開放原則
一、行政法與刑法體系的程序開放原則之抵觸
二、前置行政程序平等開放原則的理解與引入
第五節 程序規則明確原則
一、行政法與刑法體系的程序明確原則之齟齬
二、前置行政程序規則明確原則的理解與確立
第四章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的類型提倡與體系定位
第一節 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的類型提倡
一、程序性規范內容可作為客觀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據
二、程序性規范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所具有的獨特功效
第二節 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理解
一、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應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條件
二、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應是刑事司法的必經條件
第五章前置行政程序規范刑法設置模式的立法優化
第一節 疏通“權利主體+行政主體”的雙向救濟程序
一、雙向救濟程序的基本解讀與兩種立法方案的展開
二、雙向救濟程序的方案對比與并行程序的關系界定
三、單一化前置行政程序立法的理論替代方案之介評
第二節 確立刑法增設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立法條件
一、行為性質條件
二、結果類型條件
三、違法性認識條件
第三節 厘清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與實體性規范的立法關系
一、構建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與危險類型的并行例示性立法
二、貫徹前置行政程序規范與具體實害的因果指引性立法
第四節 塑造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精細化立法模式
一、強化前置行政程序規范類型立法的多元性和開放性
二、具化主體性、次數性、期限性等行政程序規范立法
第五節 注重行政效果規范向犯罪構成要件的立法轉換
一、立法區分純粹的行政管理秩序和刑法管理秩序
二、行政管理秩序轉換為刑法管理秩序的立法方法
第六章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獨立性刑事司法的路徑構建
第一節 前置行政程序規范刑法判斷的獨立性方法與來源
一、前置行政程序與前置行政不法規范的不同外在形式與內容表達
二、前置行政程序與前置行政不法規范刑法判斷的獨立性和從屬性
第二節 刑事司法確定前置行政程序指引的法益類型
一、將行政程序管制秩序排除在經濟刑法體系之外
二、區分行政程序管制中的經濟性管制和社會性管制
三、前置行政程序指引個體法益抽象危險的實質認定
第三節 刑事司法獨立確定前置行政程序規范的具體要素
一、程序性犯罪構成要件的具體效力
二、相關程序文書送達的對象和形式
三、緊急狀況下的程序變通形式
四、行為人配合程序的程度和能力
五、程序發出的次數和時限事項
六、程序的實施或執行主體
結 語
參考文獻
后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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