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保障高水平對外開放,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管理條例》作出修改。為了規范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的設立及其法律服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本條例對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業務范圍和規則;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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