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通過,1994年生效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將國際海底區域(簡稱“區域”)及其資源確定為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對“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1996年5月1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批準《公約》的決定,我國成為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是締約國的責任。我國一貫重視履行國際承諾和國際義務。根據《公約》的前述規定,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國家立法能夠有效管控我國擔保的承包者在“區域”內的活動,既是履行國際義務,也做到履行國際義務與減免國家賠償責任相一致�! 吨腥A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圍繞履行國際義務和維護國家利益,對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法律適用范圍和管理體制,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深�?茖W技術研究和能力建設,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等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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