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制度的生命和活動空間系于行政審判依據。人民法院以什么樣的法律規范作為行政審判審查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依據,不僅直接涉及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和對行政權力的規制力度,更是事關國家法制統一和憲政體制的重大問題。
對于行政審判依據這一重大問題,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僅有兩條,而且規定得非常籠統和原則,很難應對日益復雜的行政審判實踐的需要。本書立足與作者從事十余年行政審判工作的直接感受,在闡述行政審判依據的理論基礎和實踐背景的基礎上,著重圍繞審判實踐中行政審判依據的發現、識別、選擇、援引以及錯誤救濟等若干理論性和司法操作性強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探討,具有很強的問題針對性和實踐指導性。
作者簡介
劉行 法學博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在《訴訟法學研究》、《行政法學研究》以及《新京報》、《法制日報》、《人民法院報》、《檢查日報》等報刊上發表論文、時評、隨筆二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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