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木珠 ]——(2002-6-8) / 已閱32165次
們對自己的官員擁有直接民權,鏟除官本位得以滋生的土壤。其二,清查現行法律規章,刪棄一切“官本位”
觀念的不平等辦法規定,縮短富民之間的差別,讓社會主義的法律突破封建思想殘余的藩籬。其三,在全國
范圍內反對司法侵權的官僚主義、地方主義和小團體主義,摧毀官僚階層跨部門跨組織構筑的社會關系網
絡。其四,明法令,肅人心,嚴格執法,嚴懲不法,特別是加強對司法的檢察監督,加強對檢察監督機關的檢察
監督,讓媒體說話,讓人民說話。
構筑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將使司法體制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成為可能。其實,當前體制改革只要掌握
司法獨立、司法法治、檢察監督、選賢任能四個方面,解決相應問題已經足夠。司法獨立關鍵解決審判、組織
人事、財物等獨立于地方黨政、人大、財政,直屬中央司法機關。司法法治強調法官待法和審判的中立,起碼
在改革的近期目標不提倡法官發揮個人的主觀精神,營造能動機制,更不受任何法外機構和領導的干預。檢
察監督著重解決舉報檢控和輿論監督的有效結合,重在引人民主的機制,既有體制問題,又有法律問題。選
賢任能包括全面和統一地實行考試制度,大幅度提高司法人員的工薪及福利待遇,提倡法律相神,淡化威權
色彩等。如此,司法強權之制度性侵權,安有滋生之地,蔓延之源?
法無價私,律無倒置,懲好惡,除民疾,它無圖謀之企,相信司法之清正廉明,指日可待。
原載《甘肅政法學院學報》(蘭州),2001.4.5-10
總共5頁 [1] [2] [3] [4] 5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