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禎 ]——(2009-5-31) / 已閱12824次
從檢察視角看“牢頭獄霸”問題的成因與對策
常禎 屈玉霞
云南晉寧“躲貓貓”事件后,僅今年3月,全國各地就有數起在羈押犯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2月28日,陜西丹鳳縣高中生徐梗榮羈押期間離奇死亡,3月2日,海南省儋州第一看守所,犯罪嫌疑人羅靜波被同監室數名羈押犯毆打致死,3月16日,湖南湘潭縣犯罪嫌疑人胡奮強在審訊期間突然死亡……這一系列暴虐、反人道、漠視生命、嚴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的惡性事件,引起了社會和民眾的廣泛關注,也引起了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反思,面對“牢頭獄霸”現象,檢察權真的“失靈”了嗎?筆者認為,“牢頭獄霸”現象,并不是檢察權“失靈”了,也不是我們的體制和機制出了問題,主要是檢察機關和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出了問題。下面,筆者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從檢察視角對“牢頭獄霸”現象成因及檢察機關解決“牢頭獄霸”問題的對策談談自己的拙見。
一、“牢頭獄霸”現象的成因
面對“牢頭獄霸”,最高人民檢察院姜建初副檢察長坦然承認,“牢頭獄霸”問題的確長期存在,從事審判工作多年的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肖暉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監所內被羈押者間施暴現象是普遍的,可見“牢頭獄霸”并非是偶然現象,而有其滋生的土壤�!袄晤^獄霸”現象普便存在,這已成不容置疑的事實。
“任何事物的存在,必有其根源”�!袄晤^獄霸”也不例外。“求木之長,必固其根本,欲流之遠,必浚其泉源”,要解決“牢頭獄霸”問題,首先要找準其病根,查明其根源,才能對癥下藥。筆者認為,“牢頭獄霸”滋生不斷,其成因主要有二個方面:
一是監管部門管理不到位,是其產生的直接原因。監管部門負有維護監管場所安全、對被羈押犯管理、教育的職責�!袄晤^獄霸”現象頻發,監管部門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羈押犯是在監管干警的監控之下的,只要加大監管力度,改進監管設備和技術,增加監管手段,就完全可以避免“牢頭獄霸”的出現。監管場所之所以滋生“牢頭獄霸”,與監管部門和監管干警監管民警的責任心不強、監管方法簡單落后以及對被羈押者合法權力漠視和保護不力等方面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袄晤^獄霸”現象,監管干警不是不知道,而應是習以為常了,為何放任不管,任憑“牢頭獄霸”在眼皮底下繼續施惡行暴呢?莫非就是通過“以魔降魔、以惡治惡”實現“無為管理”的目的而已,而這種“無為管理”已成為監管部門的“潛規則”。筆者認為,管理懈怠、監管不作為是“牢頭獄霸”現象產生的直接原因。
二是監所檢察部門監督不力、監督不到位,是其產生的間接原因。法律賦予檢察機關對監管場所執法活動是否合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監所檢察部門負有保障監管工作嚴格依法進行、對監管部門瀆職侵權案件查處、維護監管場所安全和穩定、保障刑事訴訟活動順利進行的法律職責。但在司法實踐中,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場所和監管干警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時,存在兩大誤區,導致監所檢察法律監督不力、監督不到位:
一是對監管場所注重事后監督,事前、事中監督不到位是監所檢察工作的第一大誤區。實踐中,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部門和監管干警的履行法律監督,主要側重于事后監督,而對事前、事中監督不到位,沒有形成全方位、實質性監督。監管干警的瀆職侵權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后果且構成犯罪,才會引起監所檢察部門的重視而啟動法律監督,而對日常執法工作缺少應有的監督,對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違法瀆職侵權行為,也往往會基于“搞好檢監關系”、“加強協作配合”、怕“得罪”等因素而聽之任之,從而在某種程度上致使監所檢察監督流于形式,使監管部門“無為管理”的“潛規則”沒有履行應有的法律監督,從而為“牢頭獄霸”滋生埋下隱患。
二是對監管干警“不作為”瀆職不以違法犯罪行為認定,是監所檢察工作的第二大誤區。僅從事后監督來講,監所檢察部門對監管部門干警 “作為” 性瀆職侵權行為還履行一定的法律監督職責(從各地近幾年來查處的監管場所瀆職侵權犯罪就可說明這一點),而對監管部門干警“不作為”瀆職則缺乏應有懲治,從而導致對此類問題法律監督的缺位。“不作為”通俗地理解,就是不干事,在其位不謀其政,不履行法定職責,這種“不作為”本身就是違法,重者構成犯罪。而實踐中,監管干警“不作為”違法行為是檢察機關的“監督盲區”,“牢頭獄霸”恰恰就是在這種“監督盲區”導致的“不作為”違法監管下形成的。從這個意義講,“牢頭獄霸”問題深層次根源還是在檢察機關。因此,筆者認為,監所檢察部門監督缺位、監督不力是“牢頭獄霸”現象產生的間接原因。
二、檢察機關解決“牢頭獄霸”問題的對策
“牢頭獄霸”給檢察機關公正司法形象造成了不可彌補的損害,打擊“牢頭獄霸”,是檢察機關應有的職責,義不容辭。值得欣慰的是,對于“牢頭獄霸”,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已印發《全國看守所監管執法專項檢查活動方案》,全面開展排查嚴懲專項行動。但“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非一日之功”,從“牢頭獄霸”“歷史悠久,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足以說明“牢頭獄霸”問題的復雜性,面對“牢頭獄霸”,如果只是出了問題后突擊排查、突擊整治,解決不了根本問題,也許專項檢查一結束,“牢頭獄霸”照樣死灰復燃。因此,筆者認為,當前檢察機關要徹底解決“牢頭獄霸”問題,就要在其產生的根源上下功夫:
一是要“找準病因”。檢察機關要認真分析“牢頭獄霸”問題存在的深層次原因,要認真研究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疏漏,分析查擺監所檢察工作中監督不力、監督不到位的工作現狀,從而做到有的放矢、對癥下藥。
二是要強化監督措施。檢察機關要進一步重申監所檢察職能,強化對監管活動的動態和全方位監督,確保監督不留“盲區”,積極構建打擊與預防雙管齊下的監所檢察長效機制,形成高壓態勢,讓監管場所內部的不良分子不敢也不能妄動。
三是要理清關系。檢察機關要正確認識與監管部門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避免其它因素對監督權實施的影響。做到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嚴查。強化對監管干警瀆職侵權行為的查處力度,尤其是不作為瀆職行為更要加強防范、嚴厲查處。對于監管干警違法失職、瀆職侵權行為,該查辦的查辦,該糾正的糾正,樹立監督不力、有案不查就是瀆職的意識,依法積極開展監所檢察法律監督工作,避免“牢頭獄霸”在監管干警的漠視、失職下滋生。
四是要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通過檢察建議等切實有效的監督方式,從對監管干警的行為方式、行為過程及行為結果的監督延伸到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制度、監管場所、監管設施裝備、監管工作措施等各個方面,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配合做好完善監管部門監管制度、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有效制定工作措施、建立安全的監管場所,確保監管部門軟硬件建設符合監管標準和要求。
作者單位:
* 常禎:甘肅省酒泉市人民檢察院
* * 屈玉霞:甘肅酒泉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