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振宇 ]——(2009-5-30) / 已閱19790次
(5)具有刑法第263條規定八種情節之一,且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
具備上述嚴重情節的搶劫案件,對行為人適用死刑立即執行,還應考慮使用暴力手段的殘酷性及造成人身傷害后果的嚴重程度。離開了暴力里手段特征,就失去了搶劫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就喪失了重刑應有的警戒和威懾作用,甚至產生副作用。因此,對普通搶劫犯,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一般不適用死刑。
【注釋】
[1]張勇:《犯罪數額研究》,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81頁;
[2] 參見高銘暄、馬克昌主編、趙秉志執行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頁
[3] 參見熊選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中疑難問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頁.轉引自楊子良、路金棟主編:《刑法適用與審判實務》,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7月版,第445頁。
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63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完)
(作者:董振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河北賈俊清律師事務所律師,住址:河北省霸州市,聯系電話:1378560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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