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龍君錢 ]——(2008-8-24) / 已閱7945次
關于廣西龍勝縣周某盜竊其舅財物案的研討
作者:龍君錢(苗族) 廣西龍勝人
被告人:周某 20周歲 農民 家住:廣西龍勝縣泗水鄉某村
基本案情:被告人周某在龍勝縣城將從農村帶出來的錢花完后,打起了其舅舅乙某財物的主意。因周某與乙某兩家來往頻繁,被告人常見其舅乙某將錢放置A處,被告人于2007年某日前往作案。竊得現金650元及銀圓兩枚(經有關部門鑒定價值220元)。乙某報案后,被告人歸案,且“認罪態度較好”。 2008年1月29日,一審法院判決周某犯盜竊罪,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建議:不作為犯罪處理,積極適用刑事和解!
研討(個人參考觀點):
本案被告人周某雖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上實施了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其所盜的系其親屬(舅舅)的財物,數額相對不大、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綜合本案情況來看,筆者認為被告人周某的盜竊行為情節情顯著輕微,且“認罪態度好”。依刑法13條“但書”的規定,認為其無罪。
98年3月26日“兩院一部”《關于盜竊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對盜竊數額作出標準“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500元至2000元為起點”。本案中被告人周某的盜竊數額雖達到了上述盜竊罪的起刑點標準。但是盜竊的數額是否“較大”只是確定行為是否成立盜竊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卻并不是區分盜竊罪與非罪界限的唯一標準。認定盜竊罪的成立,還必須結合其他犯罪情節綜合考慮。例如:偷拿自己家財物或近親屬財物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當然《刑訴》82條6項對近親屬規定的解釋值得商榷,在此不驁)
在我國目前的社會中,家庭是社會的細胞,而若干家庭組成一個家族。家族成員間有著某種特殊的關系。特別在我們處于中國邊遠農村山區的家族成員間的感情一般都很濃厚很和諧。一般家族成員都不希望自己的親屬受到刑事追究。在司法實踐中,常會出現本案這樣的情況,家里發生失竊后報案了,但破案后卻發現行為人是自己的親屬。于是相關親屬會主動不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想對行為人略施懲戒。但看到行為人真要受到刑罰處罰時,卻又千方百計的要求司法機關免除其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的出現,是因為家族成員間的利益相關、榮辱與共。一人犯罪,全家族無光。因此除非兩家人之間的關系本來就很不和睦。一般都不會要求行為人受到嚴厲的刑罰處罰。
在重刑主義負面影響比較大的當今社會,有關部門應積極引入與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共同價值追求的刑事和解理念。畢竟我國目前的犯罪現象已不同于幾十年前充滿階級斗爭色彩的政治犯罪現象。本案中被告人周某作為一名邊遠山區、且剛成年的農民,(在不影響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及其他個人利益的前提下)若走刑事和解程序,被告人周某就不必背負被刑罰處罰的記錄,這樣有利于其重新回歸社會正常成長。在日后的工作中,也不會因為有犯罪記錄而受歧視。在刑事和解過程中,通過心靈交流,找到周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從而達到教育治療、挽救被告人的目的。也有利于預防其再次因同樣的原因走上犯罪道路。不作為犯罪處理,也避免其因被拘役等刑法處罰過程中產生與其他犯罪嫌疑人產生“交叉感染”。通過刑事和解、通過社區矯正、通過社會各方面力量促使行為人在社會的感召下從惡改善。這樣對于重建和諧的社會氛圍、和諧的家庭氛圍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當然對于再次故意實施犯罪者應予重刑,以樹法律威嚴。
綜言,筆者認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利大于弊,應給該法盲農民周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不作為犯罪處理,當事人兩家間的感情也許會更和諧。同時被告人家屬不但會感謝失竊家屬對被告人的寬容與共同教育,更會對政府和對政府的寬容政策心存感激。(完)
資料:
1.《新編中國刑法學》高銘暄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98年版
2.《當代中國刑法新境域》2版 中國人大社 陳興良著 07年版
3.《中國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法律社 趙秉志編 06年版
4.案情參考來源:<龍勝:外甥的手伸向舅舅的錢包> 作者:廖 德 超 單位:龍勝縣法院
網址:http://www.gxfy.com/Article/ArtOne.aspx?ArtID=17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