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生貴 ]——(2008-2-20) / 已閱10290次
共居并不必然同財
談家庭共同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析產分割處理原則
張生貴
在夫妻與其他親屬共同生活的家庭里,分割共同財產有一個大的原則,即必須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在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開,然后才能在夫妻間進行分割。
一、家庭共同財產的概念和特征
我們認為,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全體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續期間,對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財產約定為共同所有的共有財產關系,關于家庭共同財產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生以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為前提,依成員約定而發生,家庭共同財產關系并非因存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而必然發生,即共居并不必然同財。
產生家庭共同財產,必須還要經過家庭成員的協商選擇進行約定。
2、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可以是家庭全體成員,也可以是家庭部分成員,構成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主體,一是對家庭財產要有貢獻交給家庭共有,二是有愿意成為家庭共同財產權利主體的主觀意愿。這兩個條件是一致的,只有具備同財的意愿,又有同財的行為,才可成為家庭共有的權利主體。幼年子女和父母共亨所有權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同樣,認為共有關系只依家庭共同生活關系而發生無須經家庭成員約定而發生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
3、家庭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家庭成員的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首先是共同所得,如共同創造的成果、共同斷承的財產、共同接受的贈與等,其次,是家庭成員的各自所得而按協議納入共同的財產。
4、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發生的條件正相反,夫妻共有財產的發生是雙方不選擇其他夫妻財產所有形式,為消極行為構成要件,家庭共同財產為家庭成員約定采用財產共有形式,為積極行為構成要件。
二、家庭共同財產不等于夫妻共同財產。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應將家庭共有財產設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必須首先分析家庭共同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然后再做分割,尤其要注意保護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人所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包溶在家庭共同財產之中,并不分份額,不能為共同財產.子女給付父母的贍養費,這是必履行法定的義務,具有嚴格的人身關系,屬于父母個人所有,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共同共有是各共有人根據法律或合同的效力共同結合在一起不分份額地共同所有某項財產,共有有狹義上的共有與廣義上的共有之分,狹義上的共有是指合有,廣義上的共有包括合有和總有,家庭共有是家庭成員為共有所做的一種選擇,一經選擇共有之后共有的內容就完全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確定,家庭關系的存在且由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形成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