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麗梅 ]——(2002-3-24) / 已閱57572次
(4)利用電子郵件發送商業廣告的,廣告內容不得違反《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隨后,中國電信于2000年6月發布了《中國電信對垃圾郵件處理暫行辦法》,以行業規則的形式對垃圾郵件發送行為進行約束,處理方法包括警告、記入黑名單、暫時關閉賬號直至永久停止服務。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國務院頒布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以及我國《刑法》第286條的規定,濫發垃圾郵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干擾造成計算機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后果嚴重的已構成犯罪。
2000年10月我國臺灣《電子廣告信件管理條例草案》對垃圾郵件的規制較為詳細,值得借鑒。它規定發送電子郵件廣告信件的公司或個人必須在信件開頭明確注明發件人以及提供發信服務的人之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聯絡人姓名等信息,發送行為必須事先獲得收件人的同意,除非收信人與發件人先前已有公務或私人的關系;信件內文必須提供收信人選擇不再接收發件人的電子郵件的方式,若收信人選擇從郵寄名單中移除,發件人不得再對該收件人發送;發件人或提供發信服務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變造信件的發信日期、發信人賬戶、域名、原始發信紀錄,電子郵件的主題必須與信件內容相符;禁止制造、販賣、散發、使用被設計來變造電子郵件發信紀錄的電腦程序。
在收到垃圾郵件時,很多人不明白自己的郵件地址為什么會被發件人獲知,其實無非是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用戶個人信息的網絡服務商為獲取經濟效益,將用戶資料大量泄露給廣告商,或者后者親自通過跟蹤程序或探測軟件的形式來“關注”你。由于市場需求巨大,E-mail地址的買賣方興未艾,盡管在買賣E-mail地址時,賣方往往聲明禁止用其提供的資源進行違法活動,不許發送垃圾郵件,但實際上購買用戶E-mail地址的人大多是用來發送商業性垃圾郵件,這種毫無約束力的聲明只是自欺欺人。①郵件地址交易實際上屬于侵犯公民隱私權的行為,美國電子通訊聯盟提出,未經人們事先同意,網上直接廣告商不得向用戶發送具有誘惑性質的郵件,并允許用戶把自己從廣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刪除,以免受網絡廣告的騷擾,維護自己的個人生活安寧權。我國公安部則表示,買賣E-mail地址的行為已經違法,只需參照刑法、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就可以進行處理。②
(四)利用電子郵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電子郵件使用不當會給用戶造成生活上的不便和經濟上的損失,而利用電子郵件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行為更是防不勝防。例如員工通過電子郵件泄漏企業商業秘密;國外一些不法人員利用電子郵件進行國際性的“西非詐騙”,③還有一些不法分子為逃避有關部門的嚴厲打擊,紛紛“另辟蹊徑”,通過國際互聯網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在網上公開販賣走私貨物。④電子郵件亦已成為傳播電腦病毒的主要媒介,由國際計算機安全協會公布的“2000年病毒傳播趨勢報告”顯示,電子郵件已躍升為計算機病毒最主要的傳播媒介,由1998年的32%、1999年的56%大幅增長為2000年的87%。⑤應該認識到,雖然現有法律并未將利用電子郵件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直接列入規制范圍之內,但與傳統違法犯罪相比,只不過方式有了變化,并不改變犯罪行為的本質屬性,同樣可以擴展適用現有的《刑法》等法律進行規制。
(五)轉發電子郵件
轉發電子郵件是網絡上常見的一種行為,很少有人轉發郵件時會想到這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前不久我國臺灣一知名企業的員工因對外轉發公司董事長發給員工的電子郵件而遭解雇,①還有一名男子因轉發一份以中正紀念堂為背景的裸女照而被警方起訴,一時間與轉發電子郵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引起媒體和業界的極大關注。
轉發的電子郵件就其內容來看大致包括轉發色情淫穢圖片或文字、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轉發企業內部資料、轉發笑話、評論或優美文章等。②轉發的郵件類型不同,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不同,以下分項簡述。
與經營色情網站或利用網絡作為色情媒介的犯罪行為不同,轉發色情淫穢圖片文字的行為人其目的大多并非為了營利,一般只不過單純提供給他人觀賞娛樂,但以電子郵件轉發淫穢圖文,同樣可以構成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的事實,進而可能觸犯刑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已經將這種行為明確規定為十五種互聯網犯罪行為之一。
網絡上未經證實的消息以對他人的造謠、誹謗居多,轉發未經證實的消息往往會一傳十、十傳百,造成損害后果擴大的惡劣影響,構成對他人名譽或商譽的侵害,甚至產生不可彌補的經濟損失。由于刑法明確規定,即使謠言不是由行為人首先發布,行為人在收到謠言后將其傳播出去也可能構成犯罪。因此對許多接收到郵件后不求證內容真偽就將之轉發出去的網友來說,應多加注意。
員工在企業內部網絡上相互轉發電子郵件是極為常見之事,有些郵件甚至從內部網絡傳播到因特網上,如知名企業家給員工的電子郵件就經常在網絡上傳播,甚至被當成企業管理的參考文章。但若該電子郵件泄漏了企業內部的商業秘密、損害企業形象、影響公司經營業務等,則轉發人有觸犯法律之虞,更不要說會丟失工作,因為此種情形已違反了企業內部的勞動紀律與規則。
看到這里,膽戰心驚的網友會想,轉發的郵件既非色情淫穢也非企業秘密,不涉及他人的名譽,而只是一些引人發笑或激勵人心或令人感動的圖文,應該不會引起糾紛了吧?事實上,即使轉寄文章內容健康,任意轉寄電子郵件,還是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因為未經作者許可的無限制的網絡傳播會使著作權人對其作品失去控制。但如果只是將郵件轉發給家人或特定朋友參考,則可以認為屬于合理適用范圍,不必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只要注明出處即可。
三、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電子郵件糾紛必然涉及證據的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可采性與證據力就是法律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電子商務示范法》第9條專門對此作了規定:“在任何法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適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項數據電訊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a)僅以它是一項數據電訊為由;或(b)如果它是舉證人按合理預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證據,以它并不是原樣為由。”從而對于以數據電訊為形式的電子郵件信息給予了法律上應有的證據力。但具體到某一電子郵件而言,其信息的來源方身份的合法性、郵件信息的完整性、郵件取得的合法性等都會對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產生影響。①
另外由于電子文檔的改動容易又不留痕跡,由當事人將郵件打印出來作為證據提交,其可信度較低,所以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提交的方式與傳統證據不同。如果經過電子簽名的電子郵件,接收人無法輕易改動,因此可以直接將電子郵件的電子文檔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再由法院委托認證機構進行鑒別后確定其證據效力。但一般的郵件,由于當事人可以輕易改動,其可信度較低,所以在取證時最好向郵件服務商取證,不要直接由當事人出具證明;對取證內容應當進行公證,或者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取證方式最好是采用打印源代碼方式,這樣能夠取得郵件中的所有內容;附件中的內容,應根據不同的文件格式,盡可能打印出來;如是聲音文件的,可記錄成文字后打印出來,并保留原聲音文件便于將來質證。②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非對方認可,否則無論對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證,該打印稿均不可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根本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這時不能以對方舉不出反證而確認該證據有效。③
在“中國電子郵件第一案”中,原告同時使用了“點面覆蓋法”和“排除法”兩種方法,從正反兩方面確定了被告張某與侵害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唯一對應關系。如果按照傳統的舉證原則,則原告必須運用直接證據證明在特定的時間和機器上,是被告親手按下了電子郵件的發送鍵,在現代高科技迅速發展的背景下,這種無止境地窮盡事實的觀念,必然會造成大量社會成本的浪費和資源的低效率配置,這與講求效率的現代社會精神明顯是格格不入的。④本案為我們展示了如何運用舉證技術列舉侵害行為和后果之間在法律上的對應關系至適當之程度,很好地平衡了法律上要求的證明程度和技術水平兩者之間的關系。
四、電子郵件服務合同
目前網絡服務商提供的電子郵件服務包括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捆綁電子郵件服務、⑤ 商業收費電子郵件服務、附加電子郵件服務⑥等幾種。其中最容易產生糾紛的無疑是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因為收費服務中雙方對自己的權利義務可以通過合同加以約定,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地位已經不存爭議,一旦發生糾紛法律適用上也較為明確。而對于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服務商會認為,既然是免費服務就不是典型的商事行為,故不應受合同法和其他民商法規范的調整,對于郵箱使用過程中造成的用戶損失可以免責。同樣,消費者往往因接受了免費服務,在其權利受到損害如郵件丟失、經常收到垃圾郵件、個人資料及數據被泄漏、電子郵件的著作權被剝奪等問題時不敢理直氣壯地主張權利。實際上網絡服務商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其提供的免費電子郵件服務同任何商業服務一樣,在本質上仍是一種營利性的商業行為,是網絡營銷的一種手段;其免費其實是一種附加商業條件的免費,①實質上并不是無對價的。網絡服務商之所以熱衷于提供免費電子郵件服務,是因為他們把注冊用戶作為其重要的商業資源,作為爭取“眼球”、提高訪問量、獲取廣告收入以及風險投資的資本,免費并不能改變電子郵件服務所體現的企業整體經營行為的營利性質。因此不能以免費作為免除法律責任的理由,在服務商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嚴重損害的情況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但“免費”可以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參考要素。
電子郵件服務商在為用戶提供郵件服務之前會要求用戶全盤接受它提供的格式合同條款,若不接受則不能使用免費的郵件服務。基于電子郵件的傳輸涉及復雜的技術因素,在運轉中出現故障是不可避免的,要求服務商負擔過重的責任對于網絡產業的發展不利,因此服務商在格式合同中列舉一些免責或限責條款是合理的,但在合同中,網絡服務商往往利用其優勢地位加入一些不公平的條款,并在糾紛發生時作為免責的依據,實踐中大多數服務商還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聲明解釋權屬于網站,這就明顯屬于濫用優勢地位加重用戶義務并排除其主要權利,②應該受到合同法有關格式合同條款的調整,恪守民法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公平等,履行合理提醒與合理解釋的義務,同時合同的解釋權也應由法院行使。
前不久新浪網縮減郵箱遭到了網友的起訴,但法院并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繼續履行其承諾提供的大容量免費電子郵箱服務的請求,認為被告格式合同中“新浪網有權在必要時修改服務條款,新浪網服務條款一旦發生變動,將會在重要頁面上提示修改內容;如果不同意所改動的內容,用戶可以主動取消獲得的網絡服務;如果用戶繼續享用網絡服務,則視為接受服務條款的變動;新浪網保留隨時修改或中斷服務而不需知照用戶的權利”等條款有效,原告屬于自愿明確接受網站服務條款,與被告之間締結了電子郵箱服務合同。③新浪網確實在網站上公布了其服務內容的更改計劃,可以認為是給予了用戶充分準備的時間,但也有某些網站沒有任何通知就將自己的郵箱縮減,并且造成了眾多郵箱使用者郵件的丟失,這種損失又該如何處理,我國并無明確先例可供借鑒,但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服務商的這種做法顯然是不恰當的。
在平衡免費郵箱用戶利益與網絡服務商的行業發展之間,法官頗費思量。隨著收費郵箱時代的來臨,①如何保護用戶作為消費者的利益,如消費者的隱私權、服務質量保證、損失賠償范圍與數額等是法律面臨的又一個挑戰。
作者簡介:
趙麗梅,女,漢,1977年2月出生,山東人,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曾在《中國法學》、《復旦學報》等雜志發表文章。
① 參見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② 參見王云斌著:《互聯法網——中國網絡法律問題》,經濟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頁。
① 吳偉農:《全球網絡每天傳送電子郵件達到14億封》,http://tech.sina.com.cn/i/w/48298.shtml.
② 參見高云:《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③ 參見高云:《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① 參見高云:《電子合同中電子郵件應用的法律問題研究》,http://go7.163.com/edwinsky/wlfy/wlfy001.htm.
② 參見朱家賢、蘇號朋著:《E法治網——網上糾紛、立法、司法》,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頁。
③ 《合同法》第16條,《電子商務示范法》第15條。
④ 可視為當事人以后發生的意思表示更正了先前的意思表示,此外軟件設定的回郵地址有可能是虛假的或非發件者本人專有的。
⑤ 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⑥ 參見野山閑水:《電子郵件的若干法律問題》,http://todaylaw.3322.net/netlaw4.htm.
① 參見張志君:《網絡時代的人文關懷:伊妹兒,讓我歡喜讓我憂》,http://tech.sina.com.cn/news/review1/2000-04-21/23363.shtml.
② 參見宗煜:《國際互聯網絡發展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初探》,http://member.netease.com/~bytalent/lawnet/net_zs/01.htm.
③ 參見簡榮宗:《談企業監看員工電子郵件所產生的隱私權爭議》,http://www.nii.org.tw/cnt/ECNews/ColumnArticle/article_116.htm.
① 1996年發生的“中國電子郵件第一案”中,被告便是假冒原告名義向國外某大學發出一封電子郵件,拒絕了該大學批準原告入學申請并提供獎學金的電子郵件,致使原告的經濟和精神利益遭受極大損害。
② 參見胡彥杭:《電子郵件與網絡侵權》,http://www.duanduan.com/forum01.htm.
③ 參見:《美法院制裁網上“垃圾蟲”》,http://member.netease.com/~yaowj/wsxy/New_bz/18055.htm.
④ 吳酩:《垃圾郵件一年浪費全球網民93億余美元》,http://tech.sina.com.cn/i/w/52201.shtml.
⑤ 參見朱家賢、蘇號朋著:《E法治網——網上糾紛、立法、司法》,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版,第298頁。
⑥ 劉書:《業內人士認為應將發送垃圾郵件行為定為侵權》,http://tech.sina.com.cn/s_h/n/52310.shtml.
① 參見王寵林:《美國電子郵箱保護法案》,http://www.zongyu.com/l_email.htm.
② 少巖:《美國眾議院通過<反垃圾郵件法案>》,http://tech.sina.com.cn/internet/international/2000-07-19/310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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