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向明 ]——(2008-1-7) / 已閱47838次
2.法院系統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的關系
我國《憲法》第127條第二款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人民法院內部上下級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
但現時事實并非如此,如前所述的“層層上報”、“請示、匯報”、“指導、批復”等情況,說明了目前在我國不同級別之間的法院對自己的定位還不夠準確,上級法院老是處于領導的地位,相反下級法院總以為自己是下屬,一切為上級是從。 在中國的上訴制度中,上級法官可以審查下級法官的一切。Lepp先生在一次接受訪談時這么說:“司法獨立的前提是分權,如果沒有分權,怎能叫獨立,這種上下級法院之間沒有基本的權力劃分,沒有對事實問題和法律問題的各自審查范圍的劃分,很難談的是獨立。因為沒有實際權力的這一方,他的一切行為都處在受控制的范圍內,怎么可能獨立?而法官的審判權被剝奪在美國是不可思議的事情。”
而實際上監督關系與領導關系有很大的區別的。 故此我們對上下級之間的關系應定位在監督關系之上,而非領導關系。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檢察院的特殊性,故此我國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將上下級檢察院的關系定位在領導之上,檢察院為雙重領導體制。
(二)司法機關的內部獨立(法官獨立)
1.司法人員獨立辦案與司法機關內部行政人員的關系
在我國目前階段,法官人事制度仍然是按照行政機關人事編制一樣,實行公務員級別制度。這種行政級別制度,對法官獨立辦案有很大的影響。司法運作有其特殊規律,如果我們要求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又將法官放置于一個行政化權力很明顯的體系之中,面對案件裁判和上級指示的沖突,法官如何獨立審判;如果我們要求法官獨立審判,而其運作方式是院長、庭長層層審批,對案件有發言權和決定權的卻是法官后面的行政領導者,對此又怎么能完全的實現法官的獨立呢?
實行法官的獨立審判,一方面是要落實合議庭和獨任法官依法所享有的職權,徹底廢除所謂對案件的處理上的“層層審批、領導把關”的制度,使每個法官在依法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院長、庭長等人都不能隨意對該案件或向主審法官就案件的審理和裁判發出指令,也不得毫無根據和不依照法定程序地更換主審法官,或推翻及更改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的意見。
另一方面從制度上來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而不受外來的干涉也是極為重要的。這些制度為:一是要建立法官職務的穩定制。這就是說,任何人擔任法官后應保持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的穩定性,法官如無過失不得被免職,從而使法官不應害怕被調離、降職、免職而屈從于權勢的壓力。二是法官的專職制,即禁止法官兼職。通過專職制使法官不得因兼任其他職務而受到各個機關團體社會組織及個人的影響,法官不得擔任行政機關的職務及其他國家機關的職務,法官也不得兼任律師,更不得從事具有營利性的活動,否則,法官根本不可能做到獨立。三是需要通過回避制度使法官的裁判不受地域的、親屬的、家庭等各種因素的左右,而真正做到嚴格執法。
2.法官獨立辦案與審判委員會的關系
司法獨立使人民法院和法官具有一定的獨立自主性,要求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活動的過程中,不受制于某個組織或者某個人,而是完全忠實于法律。但審判委員會制度實際上是法官獨立審判不能很好地實現,也影響了法院自身的獨立性。
各國法律都要求審與判合一,審判合一是司法正義的基本要求。然而,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剝奪了部分審判人員行使判決權,造成審與判分離。
故此,有學者建議在我國取消審判委員會制,實行大小合議庭制度。 專業化是審判現代化的必然趨勢和重要標志,又由具有不同專業領域的行政級別的“官員”組成的審判委員已經過時,而且審判委員會的存在,其實質是法官之上的法官。故此對合議庭的獨立或者法官的獨立造成嚴重的損害。
(三)司法人員自身素質的提高
司法的獨立性有賴于司法的權威性,司法的權威性也有賴于司法的公正性,而司法的公正性維系于法官的高素質。科克曾言,各種案件“是由人為理性和法律判決來決定的,而不是由自然理性來決定的;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獲得對它的認識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和實踐”。 這表明,盡管過度的法律專業化會適得其反,但其的確是不能輕易否認的趨勢。法律的專業化要求擔任法官的人必須經過專業訓練,這就為法官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對提高法官素質方面的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法官職業道德素質的要求
獨立審判,不僅是法官的權利,也是法官的義務和職責。法官在行使其職權的過程中,必須忠于法律、忠于職守,始終保持獨立與中立的地位。不得畏懼權勢,懼怕批評而放棄公正的裁決;在判決時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官要注重操守,保持崇高的品質與情操,法官的獨立包括對自我的獨立。因此,法官要除去私欲,不畏權勢,不受金錢、物質的利誘,始終保持廉潔公正;法官在經濟上要保持獨立,要作到一身正氣,兩袖清風,不得為了訴訟費用上門攬案件,或為了謀求經濟利益而設置所謂的“經濟調節中心”變相從事律師業務等等。這些做法不僅違反了法官的職業道德,而且往往成為誘發腐敗的根源,法官的獨立公正也就無從談起。
2.專業素質要求方面
不僅要求法官有堅實的法律知識,通曉程序法和實體法,知道如何正確的應用法律知識,而且,對法官從事法律工作的經驗也必須要有比較嚴格的要求。比如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9名法官組成,他們的年齡在52-80歲之間,也就是這9名法官統領了美國的司法殿堂。 審判工作不僅要求審判人員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而且應有嫻熟的運用法律的能力、分析和判斷是非的能力、評價和分析證據的能力以及組織和駕馭整個庭審活動的技巧等等。總之,出色的完成審判工作,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經驗,這些經驗包括擔任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工作達到一定年限以上所獲得的工作經驗。擔任院長等職務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工作經驗,即使擔任初任法官,也要有數年的法律工作經驗,才能正式升任法官,絕不可能根據行政級別的考察而直接將毫無工作經驗的人士直接任命為法官。
致謝
司法獨立乃政治文明的花蕊,法制大廈的基石,司法公正的搖籃,司法獨立在我國已走過了上百年的歷程,至今仍然是中國人不滅的夢想。認識司法獨立,維護司法獨立,是我們共同的責任。司法獨立又是一個漸進的過程,通過改革與創新,中國的司法獨立終將實現。
四年的本科學習生活即將結束,回首往事,難以忘懷在這四年的學習和生活中給予我關懷和支持的老師和同學們。我能夠順利地完成本科階段的學習,首先要感謝法學系的全體老師,是你們教會了我學習專業課的方法,引導我走上了法律之路。本文作為我的本科畢業論文,得到了法學系謝彤副教授的悉心指導。謝老師治學嚴謹,學識淵博,對我的論文要求非常的嚴格,反復幫助我推敲和修改論文提綱,認真審讀了論文初稿,提出了許多的寶貴意見,我深知沒有導師的精心指導,我不可能完成這篇論文。所以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同時還要感謝我的一些同學,在寫這篇論文的同時,給我提供了很大的幫助。
是為致謝!
參見《大不列顛百科全書》國際中文版第4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525-526頁;程漢文主編:《英國法制史》,齊魯書社2001年版,第334-368頁;劉佑生等主編:《司法改革與公正執法》,中國檢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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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世貴:《論司法獨立》,載《司法改革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頁。
龍宗智:《相對合理主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頁。
賀衛方等譯: [美]彼得•G•倫斯特洛姆:《美國法律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第103-104頁。選任法官的中心問題之一就是某種選任的方式是否有助于實現司法獨立或法官責任的目的。大多數西方國家選擇了有助于增強司法獨立的選任法官方式。這已是美國歷史開始幾十年實行的一種模式。但安德魯•杰克遜上任后熱衷于主張公眾對法官,包括對法官的控制。許多原來采用行政任命或立法任命方式的州開始轉而采用黨派選舉方式。另外還對大多數法官設定了任期的年限,以便選民得以經常對法官行使監控權,盡管有些州已開始實行非黨派的法官選舉或者采用密蘇里計劃的某種形式,但是,各個州還是更為強調法官對選民負責。另一方面,聯邦法官一直不受民眾直接控制。當然聯邦的司法機構總是受到分權與制衡原則的政治制度的制約。不過選舉法官方法是從一般意義上說體現了強調司法獨立的特點。
譚世貴:《論司法獨立》,載《司法改革理論探索》,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頁。
熊先覺:《中國司法制度新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7頁。
梁治平:《轉型時期的法律與社會公正》,載《法律社會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50-3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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