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春昌 ]——(2002-3-14) / 已閱20916次
1、建議在全國范圍內建立多層次的海上船舶防污染監測體系,推廣運用溢油鑒定技術,提高海事執法人員科學鑒定意識和海事行政執法的科技含量。
2、建議在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性法規中對海事溢油鑒定機構及其鑒定結論的合法地位予以明確。目前,我國有關漁業法律法規中已明確了漁業行政鑒定機構的法律地位,如農業部發布的《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中規定:“漁業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他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因此,建議借鑒農業部的做法,在組織修改《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或其它防污染法規、規定時進一步明確規定:“海事環境監測機構(暫用名)出具的監測數據、鑒定結論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有了上述規定,海事部門溢油鑒定機構即成為法律授權的專業職能部門,對海上船舶污染調查做出的鑒定結論,除非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否定該結論的內容,否則,該鑒定結論應作為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的合法依據。
3、建議組織編寫水上油污染事故調查油樣品采樣、鑒定等程序規范,建立、健全適合海事行政執法的海事系統溢油鑒定、監測行業標準。
六、結論
溢油鑒定作為油污事故調查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鑒定結論要成為海事行政執法的合法證據,關鍵是鑒定機構要合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應有法律授權,并經認可或認證。
參考文獻:
1、張樹義 行政法學 法律出版社
2、崔敏 刑事證據理論研究綜述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3、曹立新 美國海岸警備隊的溢油鑒別系統 交通環保 1999年第二期
4、秦志江 船舶碰撞案件中油漆的采樣與鑒定 中國海事 2000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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