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俞云鶴 ]——(2007-11-27) / 已閱10373次
值得企業老總關注的法律新信息
——解讀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執行規定
上海廣庭律師事務所 俞云鶴
我們企業的老總,平日業務繁忙,頭緒紛雜,要求他們對相關的法律新規定都那么了解,是不現實的,也沒這個必要。但是,2007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卻值得各位老總和屬下部門經理認真讀一讀。
多年來,不少法院判決、裁定得不到順利執行,“執行難”問題成了一大頑癥,也是許多企業老總深感無奈的難題。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這一決定,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新增了幾項新的執行程序方面的法律條文,“執行難”的問題將有望得到解決。
為幫助老總掌握和理解這些與企業利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新規定,我們愿借“談法論道”欄目,提供以下“法”、“道”,供企業老總和部門經理作參考。
一、對拒不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予以罰款、拘留。
【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修改為: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注:指拒不協助法院調查、執行的行為)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任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道】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日益發展,相應地發生法律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我們各個行業的廣大企業,都會遇上法院前來調查取證或者要求協助執行的事項,這就需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來規范我們企業的行為,履行協助義務。如果拒不履行這一法律義務,企業老總或者部門經理(直接責任者)不僅可能被罰款,而且現在有了新規定,將可能被拘留,暫時失去人身自由。值得老總關注呵!
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個人罰款最高1萬元,單位罰款最高30萬元。
【法】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改為: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道】 這一新規定,加大了對拒不履行判決或者裁定行為人的處罰力度,對個人由原定最高一千元增為一萬元,對單位由最高三萬元增為三十萬元。現在,如果哪個個人或者單位在法院判決后,仍然能拖就拖,拒不執行,那就要承擔罰款乃至拘留的法律責任,到頭來仍得被強制執行,于人于己都不利。
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予以罰款、拘留。
【法】 新增條文,第二百一十七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道】 “執行難”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之一是被執行人隱瞞自己財產,致使法院無從下手執行法律文書。為此,現在新增這一法律條文,規定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報告程序,如果拒絕報告或者提供虛假的信息的,那么就將面臨罰款、拘留的結果。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值得老總關注呵!
四、執行案件信息將納入社會信用征信體系。
【法】 新增條文,第二百三十一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道】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義務,從根本上說,是一種不講信用、破壞誠信的行為。為了促進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推動全社會遵法守信,國家通過這一新增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將執行案件信息納入社會信用征信體系,同時可以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限制責任人出境。這一條文尤其值得企業老總和部門經理仔細權衡,既應當用以律己,也可以用以正人。也就是說,所有企業都應當嚴肅對待法院判決或者裁決,自覺加以履行,否則可能會“一失足成千古恨”,因小失大,造成個人或者單位的信用喪失,在社會上無立足之地。
五、當事人申請執行期限延長為二年。
【法】 原二百一十九條改為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道】 民事訴訟法原二百一十九條將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這一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使愿意努力執行判決或者裁定的當事人感到為難,因為籌資需要較長時間,往往因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太短而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另外,不少個人或者單位作為債權人,往往也因不甚了解這一規定,錯過了申請執行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再通過強制執行而獲得法院保護。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增條文將當事人申請執行期限,無論公民個人或者單位,都統一延長為二年,與訴訟期限相一致。這一條文是值得企業老總關注和高興的,因為延長了申請執行期限,無論您的企業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在履行法院法律文書時,都得以有比較充裕的時間,來實現你的權利或者履行你的義務了。
六、民事訴訟法新規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規定:
本決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并對章節條款順序作調整后,重新公布。
【道】 我國民事訴訟法自1991年頒布實施以來,至今巳有16年。現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第一次修改的決定,主要集中在再審程序和執行程序兩方面的規定。由于修改的內容,涉及不少需要重新建立或者進一步完善的法律制度,比如以上提及的執行案件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制度、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申請執行期限制度等,需要法院、當事人和社會有關各方面的準確理解和積極作為,因此需要有一個實施準備的時間。各位企業老總和部門經理,也因此可有個學法、懂法、用法的過程。在此,也提醒一下,各位老總可以請屬下法律工作部門或者財務部門,利用這段時間清理一下與本企業有關的法院判決、裁定,以便在明年4月1日后按新規定操作,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各位老總和部門經理,但愿這篇“談法論道”小文章對您會有所啟示,也祝愿你們和所在企業進一步依法運營,興旺發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