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軍 ]——(2007-11-22) / 已閱35285次
(三)行刑技術要突出科學性
行刑技術,又可以稱為罪犯矯正技術,是指行刑機關利用、控制和教育罪犯的有關方法論和知識體系。要迅速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中國行刑技術體系,至少要包括以下最基本的技術:分類與處遇技術、管理技術、教育矯正技術、勞動矯正技術、心理矯治技術、治療和康復技術、個案矯正技術、矯正技術質量評估技術、矯正信息化技術等。[31] 145-168加快行刑技術的完善與發展進程,將對于改進罪犯需要甄別手段、科學解決罪犯個體差異性的問題將發揮關鍵性的作用。
1、科學地認識罪犯
這是行刑技術的首要功能。這種認識包括共時性與歷時性兩個方面。共時性認識要求對同一時期罪犯與罪犯之間的個性差異進行比較,特別是從文化角度去解釋罪犯的犯罪成因、犯罪行為表現、矯正行為表現及其特點、心理活動狀態的差別等。歷時性認識,就是對罪犯動態的思想行為有全面系統的掌握。我們可以一直追問:“這個犯罪的人到底是什么樣的人呢?他變了嗎?他變成了什么樣的人?他目前的需要是什么,還將有什么需要?”
2、科學地認識現行行刑技術知識體系的不足
行刑技術是一個不斷更新完善的知識體系,至少目前看,這種體系很不健全。因而,我們不能完全依賴和滿足于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當我們發現罪犯出現了問題時,不妨同時檢討一下,目前的行刑技術還存在什么缺陷,該怎么改進。
3、要警惕技術的過分權力化傾向。
因為權力的歸并表現為——權力總是設法達到人的身體、舉動、態度和日常行為。[32] 440-441當我們將技術作為行使權力的手段時,技術就會變成一種純粹政治性的手段,而不是從解決罪犯差異性需要出發。因而,在強調行刑技術的科學性時,要保持技術的相對中立性和客觀性品質。
(四)行刑與受刑要強化互動性
事物的發展,不可能是單方面的力量使然。行刑個別化也要通過行刑人和服刑人雙方互動而實現。過去,我們一直強調行刑人的主體地位,而將服刑人作為行刑的對象。我們有必要對此進行重新的調整。作為刑罰的具體執行者——監獄警察,他們在與罪犯的交往過程,實際上就是不同文化相互影響、相互吸收的過程。我們說,在這一交互過程中,彼此增加了溝通和理解。通過互動,一方面,民警深入地了解了罪犯的差異性需要;另一方面,罪犯也會對自己的需要作出客觀的評判,在其內心中獲知哪些需要具有現實合理性,哪些不能得到滿足或應被抑制。
(五)行刑資源要實現社會化
這是一個如何尋求社會支持系統的問題,也可以說是行刑社會化的問題。近幾年對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少,因而這里不再贅言。[33]簡單地說,當監獄自身的行刑資源無法滿足罪犯差異性需要的時候,監獄就要善于借助社會的資源,利用社會的力量來開展行刑個別化工作。而社會也要主動為監獄實施行刑個別化提供必要的支持。因而一些社會學家認為,長期內解決犯罪問題的惟一方法,只能是推行一項廣泛的社會改革計劃,以緩解誘至犯罪的因素,諸如貧困、歧視、失業、殘破家庭以及缺乏住房等等。[34] 233這需要一種開放的社會關系存在。按照韋伯的觀點,所謂開放的社會關系是指這樣一種社會關系:“不管在任何的長期共存特質上是共同體或結合體的,只要其秩序體系不排斥任何想加入者的參與(通常這些人實際上也有能力就此加入)”的社會關系。相反地,“根據行動者主觀意義和具約束力的規則,使特定人的參與被排除、限制或限定于某些條件,那么相對于局外人而言”,便是一種封閉的社會關系。[35] 58隨著時代的發展,監獄不應再試圖維護一種封閉的社會關系,而是要積極地創設開放的社會關系,這可能就是行刑社會化最應急迫解決的問題。只有形成一種開放的社會關系,監獄的行刑資源才能與社會資源互通有無,罪犯個體差異性需要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滿足,以保障行刑個別化目標順利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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