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合講 ]——(2007-10-1) / 已閱21651次
論植物新品種侵權行為和法律責任
Discussion on the Tort of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and Legal Responsibility
武合講
(山東貴和律師事務所/菏澤學院 山東菏澤 274000)
[摘要] 植物新品種權是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因為植物新品種是在完全開放的大田條件下選育、審定、檢測、生產的,所以,極易遭到侵犯。我國現有法律雖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和法律責任作了規定,但既不全面又欠力度。為更好地保護植物新品種權,本文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法律責任。
[Abstract]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 is a new kin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 Plant variety is easily infringed,because it is selected to nurture,revise, inspect and produce on the terms of completely opening lands for growing field crops. Though the current law made regulation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it still is not comprehensive and lacks vigor.In order to protect the plant variety better,this article discusses on the behavior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infringing the plant variety right .
[KEY WORDS] the Right of the New Plant Variety.Tort .Legal Responsibility.
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是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簡稱品種權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的排他的獨占權;在國內、外都屬于一種新的知識產權。對品種權保護的現狀是,在理論上研究不透、司法實踐經驗不足、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和司法保護不力。我國雖然頒布了《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和(林業部分)(以下分別簡稱《農業部分》、《林業部分》)、《農業植物新品種權侵權案件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處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植物新品種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審理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審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了侵犯品種權行為的種類及其法律責任,但規定的不全面、對品種權保護力度仍然不足。所以,有必要對侵犯品種權的行為及其法律責任,進行深入探討。
一、侵犯品種權行為的概念。
侵犯品種權,是指品種權人享有的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有效的品種權遭到某種違法行為的侵害。侵犯品種權的行為,是指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繁殖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使用授權品種的親本通過雜交的方法配制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如使用普通小麥授權品種金鐸1號自交生產其種子,使用甘薯授權品種濟薯18的根、莖、苗、芽無性繁殖濟薯18的繁殖材料,使用玉米授權品種農大80的母本HT8與父本P131B雜交生產農大80的種子。
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轉移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行為。
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作親本與其他親本雜交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如使用玉米授權品種黃C與玉米自交系A雜交生產玉米雜交種B的種子。又如將玉米授權品種黃C與含目標性狀的玉米品種D雜交產生玉米植物群體N,再重復使用黃C作母本與從N中選擇含有目標性狀的植株作父本多次回交,獲得含有黃C的性狀和D的目標性狀的“轉性狀”玉米品種H)。
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與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不同。前者生產出的繁殖材料是具備使用性的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即大田用種,能為使用人直接帶來經濟效益;后者生產出的是育種材料和科研材料,不是能夠直接用于大田生產的品種,不能為利用人直接帶來經濟效益。
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是指《農業部分》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六種行為和《林業部分》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五種行為。
侵犯品種權的構成要件是:(1)具有侵害行為。是指實施了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以及假冒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2)具有違法性。侵害行為除了客觀存在外,還必須是違法的,即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或者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以及經審批機關強制許可實施授權品種的行為,雖然也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因其是法律允許的,所以不屬于侵權行為。(3)具有過錯。侵害人是故意或過失地生產、銷售、使用、假冒了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4)具有損害后果。是指品種權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受到了損失(包括已經遭受的經濟損失和將要遭受的預期的可得利益損失)。
二、侵犯品種權行為的種類
根據侵犯品種權的目的、方法不同,大體上可以將侵犯品種權的行為分為如下兩類四種:
(一)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
1、以商業目的,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條例》第三十九條、《處理規定》和《審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屬于侵犯品種權的行為。
2、以商業目的,未經品種權人許可,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條例》第六條和《審理解釋》第四條、《處理規定》和《審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以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屬于侵犯品種權的行為。
3、不以商業目的,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除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上述兩種侵犯品種權的行為外,不以商業目的,擅自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也應屬于侵犯品種權的行為。
例如,玉米自交系品種黃C是一授權品種,其品種權人是中國農業大學。甲農場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繁殖黃C的種子(屬于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再以繁殖的黃C作為親本與自交系B雜交配制玉米雜交種K(屬于將黃C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K的繁殖材料的行為),又將生產的雜交種K的種子(屬于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用于甲農場大田生產,并將生產的雜交種K的種子贈與乙農場和丙農場使用。
作者認為,甲農場雖未以商業目的生產黃C或者將黃C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K的繁殖材料,但其擅自生產黃C的繁殖材料并將黃C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K的繁殖材料,還將另一品種K的繁殖材料增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僅造成了黃C的繁殖材料銷售數量的減少,侵害了品種權人的財產權益,而且甲農場也因此獲得了減少支出購種價款的利益和獲得受贈人友誼的好處(減少支出購種價款和獲得友誼,是甲農場擅自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并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目的;其不同于以獲得利潤為直接目標的商業目的)。甲農場的行為顯然侵犯了品種權人對授權品種享有的獨占權。所以,不以商業目的生產、使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也屬于侵犯品種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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