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先旺 ]——(2007-5-25) / 已閱10784次
當事人有權利對判決書中的訴訟費承擔問題提出上訴
楊先旺
這篇文章有可能會產生分歧和爭鳴,我的觀點也可能有不足之處,但考慮還是一吐為快,以此拋磚引玉。
所謂訴訟費用,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商事、行政等訴訟時,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交付的費用。訴訟費用包括三部分;一是案件受理費,這是人民法院在決定愛理案件后向當事人征收的費用,就這部分來講,具有國家稅收的性質;二是訴訟中的實際支出費;三是執行費用。
訴訟費用的負擔,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來講,由敗訴方承擔,也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訴訟費用具有經濟制裁的性質。那么,從這個角度講,人民法院如何行使利用訴訟費用承擔的方式制裁當事人,做到公平合理的分配訴訟費用,這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為訴訟費用最終來源于當事人,國家不會承擔。訴訟費用應認定屬于當事人的損失范疇,其和當事人的經濟損失相持鉤。如果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負擔無上訴權的話,這等于無形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而允許當事人行使訴權正是國家保障公民的權利的體現之一。
作為二審法院如果能夠對訴訟費用承擔如何分擔進行審理,也更能促進對一審判決進行監督。一審判決中所作的判決就是對雙方當事人法律責任的認定和分配,而訴訟費用的負擔,即由誰負擔,還是如何分擔,這都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統一、密切聯系的。當事人有權對訴訟費用負擔提起上訴,可以促使一審法院更加認真、慎重、公平合理的處理案件。
從法規規定來看,無論是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還是國務院剛剛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都規定的是:當事人不得單獨對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費用的決定提起上訴。從字面理解,對訴訟費用不能提起上訴是針對的人民法院的“決定”。眾所周知,作為人民法院所作的廣義上的裁判文書,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及決定等。“決定”是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針對某些特定事項所作的認定。決定所適用的范圍主要有針對回避申請、申請順延審理期限、申請緩減免訴訟費用等單獨的事項。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其中包括對一審訴訟費用分配的問題,從而提起上訴,但這并不是當事人單獨對訴訟費提出上訴,也不是針對的法院的“決定”提出上訴,而是針對判決書提出的上訴。因此,個人認為,法律法規并沒有對此明確禁止,作為二審法院可以在二審判決或裁定文書中給予重新認定,從而使當事人減少訴訟成本,更有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
網址:1995lawyer.com
郵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