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聯星 ]——(2007-3-2) / 已閱69097次
新增了“信托計劃財產的保管”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托資金。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信托公司運用信托資金,應當與信托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條(二)
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計劃實收余額的30%。
第二十八條
管理信托計劃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計劃文件沒有約定其他運用方式的,應當將該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www.trustlaws.net)
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信托受益權進行拆分轉讓的,受讓人不得為自然人。
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機構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權,不得向自然人轉讓或拆分轉讓。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采取維持信托終止時財產原狀方式的,信托財產轉移前,由信托公司負責保管。保管期間,信托公司不得運用該財產。保管期間的收益歸屬于信托財產,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財產承擔。因受益人原因導致信托財產無法轉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信托收益分配時,“嚴禁信托公司將信托收益歸入其固有財產”。
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托計劃文件的約定按時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八條(一)
重大事項信息披露新增了“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
第四十條
關于監管部門有權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的規定。
第四十條第二款
在現場檢查或非現場監管中發現信托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七章
新增了關于“受益人大會”的全部內容。
第五十二條
兩個以上(含兩個)單一資金信托用于同一項目的,委托人應當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并適用本辦法規定。
第五十三條
動產信托、不動產信托以及其他財產和財產權信托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附表2:新辦法取消的原有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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