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7-2-28) / 已閱12974次
如何用知識產權入資
知識產權在知識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決定知識產權資本化將成為21世紀一種格外引人矚目的法律和經濟現象。知識產權資本化不僅是資本的革命,而且是知識產權理論的豐富和發展,它使知識產權的作用得以更加充分發揮。從資本的本質特征來看,知識產權與實物資本沒有什么二致,但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財產”,其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地域性和某些知識產權的國家授權性,決定其要比實物資本復雜得多。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法律依據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合伙企業法》第11條規定,“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上述出資應當是合伙人的合法財產。”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商獨資企業法》或其實施條例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均規定可以用“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沒有表述為以“知識產權”出資,那么根據法律規定外商在我國投資排斥了著作權成為出資對象。
實踐中,并非所有的知識產權都能資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實上能夠用來轉讓的知識產權才能作為知識產權出資方式。一般而言,可以用來向企業出資的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計算機軟件、工程或產品設計圖紙、注冊商標等。
二、知識產權具體出資方式
我國關于知識產權實施的立法雖然比較健全,像知識產權的質押、轉讓、使用許可等均有相應的規范加以規制,但有關規范知識產權資本化的法律法規卻相當薄弱。我國規范知識產權具體出資方式的立法十分薄弱。至于知識產權如何資本化、不同出資方式的特定條件和程序等,則沒有較為系統的規定。下面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大致知識產權入資涉及的有關問題。
(一)出資比例
以前的公司法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2005年10月27日頒布的《公司法》第27條第3款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實際已經將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提高到注冊資本的70%。這將大大緩解股東的注冊資本的投資壓力,有利于技術型的人才投資設立公司。
(二)出資方式
知識產權主體實現其權利一般有兩種途徑可供選擇,一是自己直接運用,二是將自己的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用知識產權向企業投資屬于第二種知識產權實現的途徑,所以出資的具體方式應當包括“轉讓”和“許可”兩種方式。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這個規定是否排斥了許可這種方式?有待有關部門做出具體的解釋。
(三)入資評估
公司法第27條:“……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這個評估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來進行,否則其評估結果在注冊時不被認可。實踐中知識產權評估并不規范,如果故意將其價值評估過高,也顯然不是好主意,公司法第31條規:“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該規定,故意高估價值不僅要補足,還要連累其他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應該各地會有自己的一些規定,比如在05年公司法修改前,北京的中關村科技園的九個小園區關于知識產權入資都有自己不同的規定,就入資比例而言從50%到100%都有,對于是否評估的規定也不一致,有的規定知識產權如果作價在100萬元以內的,只要股東之間認可就可以,不需要經過專門的評估。當然更多的地方使采取非常保守的態度,對知識產權入資設立了種種限制。所以在準備以知識產權入資成立公司前,應當咨詢當地的工商注冊部門。
作者:王律師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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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本文部分引用自劉春霖 《論知識產權的出資方式》北大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