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子宜 ]——(2006-10-7) / 已閱31738次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真正建立,還有賴于建立與之配套的程序,才能得到切實的貫徹和執行。排除非法證據,主要可以在兩個環節進行:
一是審查起訴。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必須查明偵察活動是否合法。《規則》也規定了檢查機關不能在上述非法言詞證據作為指控犯罪的根據。這樣看來,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一方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另一方面從履行職責和保證起訴的質量出發,應該主動排除非法證據。但是這種主動排除模式忽視了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的角色決定了其可能不顧證據的非法性而仍將其作為起訴證據使用。因此,應該發揚程序參與原則,使辯護人充分參與在審查起訴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而要實現此目標,方法之一是建立類似于民事訴訟中審前證據交換的制度,允許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要求檢察機關向其展示證據,沒有展示的證據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證據展示應該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對辯護人有異議的證據,應提交法官決定。當然為了避免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意見,審前證據展示的主持法官不能是審判案件的合議庭成員。對證據合法性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庭審階段向合議庭要求復議一次。
二是審判程序中。現行法律法規對在審判階段是否必須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法院可否依職權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調查,證明責任及證明標準都沒有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本文已有所論述,即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一方可以對證據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并應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法院也可主動對其認為可以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加以調查,并要求控方進行證明。另外,為了防止法官隨意駁回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還應建立非法排除規則的救濟機制,允許以非法證據沒有被排除為由上訴和啟動再審程序,以切實保障公民的權利,維護司法公正。
最后要指出的是,對部分非法證據采取裁量排除,必然對我國法官的素質提出相當高的要求。首先,法官必須意識到自己在審判中的角色,做到公正、獨立,不應該有偏袒或幫助追訴犯罪嫌疑人的傾向,只有這樣才能客觀地權衡各種因素來做出是否排除的決定。其次,法官要注意不斷提高自己的理論水平和法律素養,才能準確運用自由裁量權做出盡可能公正的判決。因此,這也是一個需要不斷磨合的過程,需要我們不斷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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