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 穎 ]——(2006-7-14) / 已閱16324次
(2)關于推定。推定,就是依據已認定或已證事實推論待證事實存在與否的一種假設,訴訟理論將之劃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兩種。以事實推定為例,所謂事實推定,就是根據已查證屬實的某項事實推定另一待證事實是否存在,須注意,作為前提的事實必須是查證屬實,具有高度確定性的事件,這樣才能保證推定事實的正確性。此外,有些事實的認定,法律規定無需舉證就能確認(的情形):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司法、仲裁、公證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等,訴訟法上稱之為司法認知,司法認知在勞教場所案件中也應同樣適用。
(3)常規規則:有的案件證據簡單明了,可以直接認定,有的案件錯綜復雜,需要運用一些方法對證據進行取舍判斷,這種在案件處理中常用的方法,筆者稱之為常規規則。一般有以下規則:一是證人與案件當事人雙方中一方的關系,越親近,證言證明力越小,直至無效;二是利用證據分類方法,判斷證明力大小,如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于間接證據的證明力等;三是不同證明方向的證據,查證屬實后,多證的證明力大于孤證的證明力;四是嫌疑人陳述與辯解,需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充分印證的,應予采信,如前后矛盾或翻供,應進行審查,除非嫌疑人提出有力證據,否則認定其過錯陳述;五是證人證言前后矛盾,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應當排除。
以上是筆者在勞動教養執法證據與證據規則方面的初步研究成果,限于篇幅,部分段落沒有展開論述,如勞教工作警察作為案件調查人員主體適格(勞教工作警察行政執法權的設定與控制)的法理分析,證據規則的適用與規制,證據采納規則中證據展示制度的運用范圍、運行規則等等,未及內容筆者將在續寫的系列論文中進行深入探討,希冀同志者提出中肯之批評、給予善好之建議。
附:參考文獻
⑴何家弘 主編 《新編證據法學》,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9頁。
⑵聶福茂 主編 《證據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5年版,第117頁。
⑶聶福茂 主編 《證據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5年版,第60頁。
⑷聶福茂 主編 《證據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5年版,第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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