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27419次
3、個人信息傳輸
(1)不當泄露
即擁有個人信息的機構、個人在未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 ,主動將此人信息不恰當地泄露給第三方。
(2)擅自在網上宣揚、公布他人隱私
即擁有他人信息的機構、個人,通過發送電子郵件、聊天室、新聞組等途徑,非法將他人隱私暴露。
(3)垃圾郵件的寄送
垃圾郵件即郵箱中充斥著大量與本人無關的內容。其嚴重后果是引爆郵箱,使其無法正常使用,同時也浪費了以自負費用為特點的網絡用戶的金錢和時間,造成了網絡系統的緊張。
4、個人信息使用
主要表現為對個人信息超出原定目的的使用 ,尤其是商業機構對個人信息的濫用 。學校、社會團體、政府部門、商業機構等最初搜集個人信息時 ,其目的是為了便于對其業務進行管理。然而 ,有不少機構后來都將這些個人信息賣給商業機構 ,讓其作為郵寄名單使用 ,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
5、個人信息存儲
主要表現在非法進入私人的信息系統 ,或非法打開他人的電子郵箱 ,刺探個人信息。網絡的開放性決定了上網者的繁雜性。各國都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和信息資源 ,并不斷開發新技術 ,以便對付越來越高明的網上侵權手法。這給新興經濟帶來巨大負擔。
三、信息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我國信息隱私權保護現狀
中國的信息產業發展迅速 ,目前已經擁有世界第二大電話通信網絡和世界第三大互聯網用戶群。據CNNIC的數據 ,我國上網用戶人數已達到1690萬 ,電子商務網站也是數以萬計。[5]但是 ,在蓬勃發展的背后 ,用戶的信息隱私權面臨著種種不安全的因素。用戶的法律意識、隱私意識以及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各網站經營機構為了商業利益也存在出賣用戶信息的現象 。我國整體的網絡安全防護能力很弱 ,長期缺乏自有技術 ,導致目前在互聯網的核心控制水平上 ,沒有起碼的自衛能力 。我國的互聯網管理機構正在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在立法上出臺了很多相關法律和法規 ,如我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 1 8條規定 :“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 ,遵守用戶守則 ;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 ,篡改他人信息 ;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 ,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 ,侵犯他人隱私權 ;不得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中國科研機構也研究開發了一系列安全產品 ,提供內部網安全解決方案 ,保護信息系統的安全。
(二)信息隱私權保護的立法構想
沒有法律規則的網絡系統是危險的 。在網絡空間里,信息是自然人存在的形式。自然人的信息隱私權如果不能保證 ,網絡就失去了向前發展的不竭動力。
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主要依靠技術手段和法律手段。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升級 ,加密技術不斷完善 ,防火墻和加密技術是公民在網絡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基本手段。但是,技術手段不是萬能的 ,任何加密手段都可能被破譯 ,而且加密技術還必須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確認和保障。因此 ,技術手段還必須依靠立法保護來彌補技術保護的不足。
1、確立隱私權的法律地位
我國正在起草民法典,于民法典中確立隱私權獨立權利類型的地位,并兼顧現實社會與網絡虛擬社會的要求對隱私權的內容作出原則性規定。[6]這是對隱私權予以保護的前提。
2、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
(1)國家設立專門管理部門
國家應設立獨立的專門機構管理個人信息 ,批準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并進行登記,審查當事人的權利主張,監督信息資料的使用。一旦發生因信息的不當使用給相對人權利造成侵害時,當事人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賠禮道歉及損害賠償。
(2)明確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
個人信息應包括個人的全部信息。
①個人生活情報,如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社會關系、信仰、心理特征等。
②個人通訊秘密,體現在網絡上,主要是用戶的個人信箱、網上帳戶、信用記錄的安全保密性。
(3)明確信息主體的權利
信息主體對于有關本人的信息,應享有控制權(即最終決定權,他人收集、使用信息必須經本人的同意),獲取權(即獲取他人擁有的有關本人信息的權利),使用權,知情權,修改權,公開權,請求司法救濟權(即對于任何機構或個人有侵犯信息隱私權的行為,受害人有權提起民事訴訟)等等。
(4)明確信息收集和處理程序
政府機構、企業、商家及網絡服務商必須用正當合法的手段和程序制作、保有、使用和公開個人記錄。搜集個人信息 ,如果可能導致對被記錄者作出不利的決定時 ,必須盡可能地由其本人提供。要求提供個人信息時 ,必須對提供信息者說明要求提供信息的法律依據 、該信息主要用于什么目的 以及全部或部分地拒絕提供信息的法律后果等。
另外,立法中還應明確侵權者的法律責任、法律監督、執法機制等內容。
每一項高科技的發展,隨之而來就是法律問題。解決法律上的困難,不是設計一種單獨的新法律體系就可以“畢其功于一役”,而是要更新整個法律體系和觀念,同時也需要相關的特別性質的法律、規章的協調和完善。在信息時代,更應重視具有經濟價值的信息隱私權這一網絡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權利,塑造網絡法的人文特征。
【注釋】
[1]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頁。
[2]蔣志培主編,《網絡與電子商務法》[M],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60頁。
[3]胡勝發,《 美國計算機、自由與隱私大會 》[J],《 國外法制信息》 ,1999年第1期。
[4][法]吉爾貝•夏爾、讓—塞巴斯蒂安•斯泰利,《高科技威脅私生活》[J],《國外社會科學文摘》,2001年第4期。
[5]佟賀豐,《網絡中用戶電子隱私權的保護》[J],《現代情報》,2000年第8期。
[6]譚建初,李政輝,《論互聯網中的隱私權——由一則案例談起》[J],《河北法學》,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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