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號兵 ]——(2006-5-14) / 已閱23467次
任何一對夫妻在漫長的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同居生活,沖突、碰撞是絕對的,沖突、碰撞不一定都要用法律手段來加以解決,恐怕圍城里的個人才是個人權利的最佳保護者。只有以人道主義、理性精神、寬容態(tài)度來自我調節(jié),才能達到和諧與諒解。
夫妻間的忠實,是倫理道德的必要約束,不是法律所能強制得了的。
3、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
法律發(fā)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學,也不在于司法制度,而在于社會本身。
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我們不能輕率地把社會輿論、婦聯(lián)組織的聲討作為立法的動因。立法應尊重當前的客觀實際,但絕不是機械消極地迎合現實。
法律是“生長”出來而非“制定”出來的,按照薩維尼的理論,“法律只能是土生土長和幾乎是盲目地發(fā)展,不能通過正式理性的立法手段來創(chuàng)建。”[7]狹隘地依賴重視懲罰的法律理性,其結果就是人們普遍地采取只遵守條文、尋找法律漏洞的策略,從而避免懲罰。如果沒有自主自律的道德人格和以內心信仰為基礎的倫理要求,以倫理道德為基礎的法律內在價值就難以得到有效認同和內化。
“包二奶”現象的產生已經是規(guī)避法律上的重婚罪的后果了。如果法律要繼續(xù)懲罰下去的話,一定還會產生尋找漏洞、逃避懲罰的行為。法律并不能夠減少婚外戀的數量,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亦不可能增強夫妻之間的忠誠,懲罰第三者的法律并不能將第三者阻擋于家庭的門外。這些內容說到底還要靠情感的維系和內心道德的約束。
制定或修改法律,既要廣泛吸收外國的先進立法經驗,共享人類文化遺產,又必須結合本國國情,既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識,又必須適合現存的社會狀況。制定法律,一定要把各方面都考慮周全,特別是它的調整對象的性質一定要把握準確,千萬不要一時頭腦發(fā)熱,不顧實際地立了法。對于一些可看不可用的規(guī)定,與其說有不如沒有,我們不能試圖用法律去管它管不了的事。如果有法執(zhí)行不了,要比沒法執(zhí)行可悲。婚外戀等問題將較長時間地存在下去,這些不正常的現象絕不可能因配偶權的確立而根治,到時“法不責眾”,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必然要受損害。
【注釋】
[1]劉引玲:《配偶權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頁。
[2]劉引玲:《配偶權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頁。
[3]李錫鶴:《民法哲學論稿》,復旦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18頁。
[4]蔣月:《夫妻的權利與義務》,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頁。
[5]劉引玲:《配偶權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頁。
[6]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76頁。
[7]張宏生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36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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