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4-10) / 已閱482次
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指根據勞動法律法規不同內容與位階關系,按照不同調整對象和法理邏輯組成和諧統一、有機結合的勞動法律系統。跨入新時代,我國勞動法律體系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以勞動法為基礎,以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社會保險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骨干,以工傷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為補充,以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為填充的勞動法律制度規范體系,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勞動關系,推動新時代經濟全面振興發展提供可靠法治保證。
一、分類
1、勞動標準法:工資法、工時法、職業安全衛生法等。
2、勞動關系法:由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構成,包括:個別勞動關系法和集體勞動關系法,
3、勞動保障法:就業法、勞動力市場服務法和社會保險法。
4、勞動行政法:勞動行政管理和勞動保障監察法律規定。
二、特征
1、勞動法在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中居于指導地位,具有權威性、穩定性和涵蓋性。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始終貫穿在勞動立法、守法、執法、司法環節之中。
2、勞動法律體例結構完備,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合一,實體與程序都規定在一部法律中,既有實體法內容又有程序法內容。解決勞動爭議程序特殊。
3、勞動法強制性規范與任意性規范相結合,以強制規范為主,即保護公共利益也保障私人合法利益;既有公法關系又有私法關系,屬社會法范疇。合同自由原則既受法定勞動基準限制,還受集體合同限制,凡與法律沖突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標準的條款都無效。
4、通過勞動立法確立勞動標準條件和協調勞動關系規則程序,健全勞動爭議處理和社會保險等制度,規范企業用工,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三、問題
1、部分勞動法律規定內容陳舊,不能有效調整變化了的勞動關系;有的法條規定過于原則缺乏操作性,需運用立法手段解決法條規定前后矛盾和制度體系碎片化問題。
2、現有勞動法律制度體系存在短板弱項,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基本框架和原則內容,缺乏重要枝干法律做支撐。綜合性立法、民主管理立法、集體合同立法不完善,勞動標準法、勞動關系法、勞動行政法還有缺項,勞動法律制度體系不完善,須通過立法填充。
3、現有勞動法律尚未對新型勞動關系權利與義務、勞動者隱私權、離線休息權、算法知情權等新型權利做出具體規定,存在法律真空。勞動立法對靈活就業、平臺用工,新就業形態沒有做到全覆蓋,導致勞動者缺乏基本勞動保障。
四、措施
(一)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
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強化勞動法律宣傳,提高全民勞動法治觀念和勞動者依法維權意識,完善具有中國特色、實踐特色和時代特色的勞動法律制度體系,維護平等就業權、選擇職業權、取得勞動薪酬權、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享有休息權、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
(二)以立法為主攻方向,健全勞動法律制度體系
以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的勞動法典為重點,遵循從勞動法、專項勞動法律再到勞動法典的立法路徑,適時修改現行勞動法,順應時代化發展需要,對勞動法律制度體系框架和勞動法律關系進行重塑,對勞動法律體系進行現代化框架設計,對各項勞動權利義務和新型勞動權利進行必要的原則性規定,實現民事法律關系的現代化重塑,為制定勞動法典預留理論和實踐創新空間。對單項勞動法律進行廢、立、改,廢除不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的內容,制定與數字時代相適應,與新就業形態相契合的勞動基準法、民主管理法、集體協商法、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特別保護規定等新的勞動法律,補齊勞動法律體系短板,完善新時代中國特色勞動法律制度體系。
(三)以適用法律為主線,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以維護勞動者權益,促進企業發展,建立和諧穩定的新型勞動關系為目標,學習貫徹《勞動法》《工會法》《吉林省集體協商條例》《關于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法規和指導性文件,學習掌握勞動關系法,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法治化水平。加強勞動主體法律法規適用,強化勞動用工指導服務,禁止使用童工,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反對就業歧視,推動企業依法規范用工。加強勞動合同法律法規適用,擴大實行集體協商的企業范圍,開展區域性和行業性集體協商,加強對集體協商與訂立集體合同的指導和服務,搞好集體協商指導監督和集體合同審查,強化履約監督,推進新時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高質量發展。加強勞動保險與工傷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健全失業救濟機制,強化社會保險統籌覆蓋面,解決欠繳保費問題。加強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適用,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從源頭上消除勞動關系風險隱患,確保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四)以業務培訓為重點,提高勞動關系治理水平
以提升協調勞動關系能力為重點,大力開展業務培訓,學習掌握勞動法律法規、工資基礎知識、集體協商策略技巧,搞好政策咨詢、法律援助、代表培訓、起草文本,提高集體協商主體法律水平和協商能力。加強勞動監察執法效能建設,強化勞動執法檢查,提升處理勞動爭議效率。做好勞動關系風險會商研判,全面執行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搞好勞動關系基層公共服務站點建設,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加強集體協商質效評估,健全崗位激勵約束機制,完善評價體系,開展業績評估考核,打造一支業務精能力強,懂法律能代表,會維護善協商的專職集體協商指導員和勞動關系協調員隊伍。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