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4-9) / 已閱491次
工傷認定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授權,對因事故傷害(包括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關系主體工作中受傷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及傷殘等級情況獲得相應工傷賠償金;不同意勞動部門所做的工傷認定結論的,可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一、認定工傷的情形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及加班時間(含自愿加班時間)、臨時接受工作任務時間、非法延長的工作時間等。工作場所指勞動者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及用人單位臨時指派其從事工作場所,不限于本職工作崗位或車間,包括合理延伸范圍(工作區域內摔傷,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或中毒事故。)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預備性工作以與工作有關為限定性條件,以開展正常工作為目的。進入場地、準備工具、進行裝備等預備性活動都是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途中辦私事與工作無關聯,不能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等候電梯上班可視為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收尾性工作指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如礦工、環衛工下班洗澡與工作有密切聯系,應認定為與工作相關的收尾性工作。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商場保安制止偷盜行為受到傷害。
4、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如地震、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機械事故造成傷害。
5、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作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造成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職業病目錄》規定現行職業病10大類、115小類,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及其他職業病。
6、因公外出工作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因公外出工作遭受交通事故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失蹤;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經搶救治療后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認定為工傷。“因工外出期間”指不在本單位工作范圍內,被用人單位安排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外出”指到本單位以外,離開本單位到外地。“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傷害。“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
7、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工作時間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因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的、經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力的應認定為工傷。
8、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為工傷。
9、在搶險救災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凡從事搶險救災、見義勇為等公益性活動受到傷害,不論是否工作過程中,是否因工作原因均視為工傷。
10、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為工傷。因戰、因公致殘轉業復員的勞動者舊傷復發,雖與現行工作無關,但應視同工傷,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不認定工傷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不得認定為工傷。一是犯罪行為與傷亡之間存在必然聯系,是造成傷亡的直接原因。二是職權部門作出認定。
2、醉酒或吸毒導致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一般飲酒或者醉酒與傷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應認定為工傷。
3、自殘或自殺的不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系自殘或自殺的,應認定為工傷。
三、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流程:1、報案;2、診斷;3、治療;4、鑒定;5、賠償。
一般發生工傷事故后,當事人向所在單位或工傷保險部門報案,提供工傷發生時間、地點、經過等情況。附工作日志、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醫院治療,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和醫療收據。
向鑒定機構提交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由鑒定機構判斷傷害是否屬于工傷范疇,依傷情進行工傷鑒定,根據傷殘程度、基準工資額確定賠償金額。
四、工傷認定爭議焦點
1、對勞動關系存有爭議,需經勞動仲裁機構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然后進行工傷認定。
2、對“上下班途中”存有爭議,包括:上下班、加班加點、處理用人單位臨時加派工作任務途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為處理私事的合理繞道也納入上下班途中。
3、對“機動車事故”存有爭議,當事人駕駛或乘坐機動車、采用非機動車交通方式遭受其他機動車撞傷的應認定為工傷。非機動車事故導致的傷害不屬于工傷。
4、視同工傷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5、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界定標準:
一是突發疾病時間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二是搶救是否從工作崗位到搶救的醫療機構之間“兩點一線”,若突發疾病后回家休息或辦理其他事情后死亡,不應視同工傷。
三是以醫療機構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若48小時外死亡不應視同工傷。
四是搶救是否起到改變死亡結果的效果,若搶救無法改變死亡結果,死者家屬中途放棄搶救也視同為工傷。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