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翟峰 ]——(2025-3-7) / 已閱5010次
(1)關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協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現形式之一——聽證會
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協商民主方面充分運用聽證會制度,其目的在于進一步拓寬公民表達各種利益訴求的渠道。而其這樣做,既有利于其創造與公民更多的平等對話的氛圍,亦有利于使其公共權力受到更多的制約監督,以此減少決策中的失誤和腐敗。正因如此,可以說充分運用聽證會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會近年來最常用、最基本運用的民主協商形式。
當然,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協商民主方面充分運用的聽證會制度,主要包括立法聽證會和監督工作中的聽證會這兩種形式。
如從人大及其常委會運用的立法聽證會這種形式來看。一般是就法律或法規草案當中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或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大家都比較關注、比較關心的問題。如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的機動車牌號拍賣、電動自行車登記等問題,由于群眾反映的意見分歧比較大,即可通過舉行立法聽證制度予以解決。如人大常委會即可吸收包括公司管理人員、公務員、交警、出租車司機等代表參加立法聽證會。當確定實行聽證項目的立法草案后,要通過媒體發布立法聽證會的信息,任何一個公民都可以通過公布的聯絡方式報名參加聽證會。如果報名的人數過多,有關方面就將進行隨機抽簽的方法,按一定的比例吸收各方面的代表參加。有時候可能有代表,有時候可能是普通的群眾。在立法聽證會上,與會的代表可針對需要聽證的問題充分發表個人意見,主持人不限制任何人的意見發表,與會者可以隨心所欲地發表意見。聽證會結束后,有關部門將對代表意見、建議及時地進行梳理和歸納,并充分研究論證,論證的結果要書面印發給常委會會議,供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法律或法規草案時做參考。這整個過程,皆應充分尊重民意。由于其立法本身需要更多群眾參與,更多人發表意見,甚至包括不同的意見。因此,正是由于這種爭論,才可能會制定出一個更公正、水平更高的法律或法規。
再從人大及其常委會運用的監督工作聽證會這種形式來看。一般是就某些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一府兩院”工作進行監督聽證,從而促進該項問題的解決。因此,人大監督工作聽證會首先是其選題一定要選準,一定要選得有代表性。是否有代表性,就要看選題是否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是否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并系人民群眾所廣泛關注的熱難點問題。除此之外,還要看選題所涉問題的解決條件是否成熟。如某地人大常委會組織監督環境與資源保護工作聽證會,即會選擇“怎樣加強礦山規劃、開采和管理”、“城區重點污染應如何治理”等人民群眾廣泛關注又解決條件成熟的問題進行監督聽證。其次是聽證的代表要有廣泛性。因為,其代表的廣泛性關系到聽證結論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而十分重要。因此,人大常委會作為聽證方要做到兼聽則明,即必須選好聽證代表,特別是選好聽證陳述人。為了保證聽證會代表的廣泛性和代表性,人大常委會應進行充分動員,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告,廣泛征集聽證代表,再根據報名者素質、能力、公眾意識等條件進行嚴格的篩選,同時還要考慮到代表的層次性和地域性,盡量選擇有社會責任感、公眾意識強、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人當聽證會代表,確保聽證會代表成為民意的真實反映。再者,人大監督工作聽證會的組織要有嚴格的程序性。其籌備、召開和會后督辦皆要有嚴格的程序性。此外,人大監督工作聽證會的聽證過程及會后督辦皆應有公開性。其不僅要邀請部分利益相關的群眾代表旁聽,而且有條件的地方宜對聽證過程進行現場直播或全程錄像。而對通過聽證形成的共識問題及人大常委會的督辦過程和“一府兩院”的辦理結果,新聞單位皆要及時宣傳,以接受人民群眾的檢驗。而聽證過程及會后督辦的公開,亦便于通過人大的監督而使問題解決。
(2)關于人大及其常委會協商民主的外在主要表現形式之二:網議互動
我們知道,“網議”一般泛指網上論壇、聊天室、留言板等。而“人大網議”則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搭建的信息平臺,其基本特征是:信息對稱、參與性強、互動性好,具有較好的親和力,并有嚴格的運行管理機制。由于“人大網議”是互動的,而其互動的最大的特點在于“議”,因而其利用網絡的語言、網民的視角、聊天議論的形式,在自由、輕松、平等的互動氛圍里,與網民進行平等的對話和交流。故此,互動性強的“人大網議”,其主要的表現形態和主要功能可通過以下分析予以闡明:
第一、“人大網議”的主要表現形態
若歸納,我們即可將“人大網議”的主要表現形態具體闡釋為以下兩種:
其一,公民網絡參與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立法的人大協商民主形態。即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必要通過推行網絡問政而構建一個較為完備的公民參與網絡立法的網絡法制體系,以使人大協商民主的實踐更加廣泛和深化,即應盡可能涵蓋“信息化基本法律法規、網絡環境下的個人權利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電子政務法律法規、信息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這五個方面的立法范疇。
對此,人大及其常委會即有必要通過充分利用網絡平臺,引導公民積極參與包括論證、聽證、提出立法建議項目(或直接參與起草法律文本)等在內的立法過程,以使公民有序參與人大工作的最重要的渠道——“公民立法”,能夠更加暢通和順達。而實際上,公民網絡參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工作,既是充分反映民情、體現民意的過程,也是向公民宣傳、普及法律知識的過程,同時又是實現人大及其常委會開門立法、陽光立法的過程。
可見,“網絡立法”即具雙層含義,一是有利建立較為完善的網絡法制體系;二是有利通過網絡平臺,引導公民參與立法。由于公民參與民主立法本來就屬于人大協商民主的探索和實踐范疇,故而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推行網絡問政而構建一個較為完備的公民參與網絡立法的網絡法制體系,即應屬于何以使人大協商民主的實踐更加廣泛和深化的探索范疇。
其二,公民網絡參與權力機關常設機構工作的人大協商民主形態。即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人大常委會要通過推行網絡平臺,以使公民全程參與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制度能夠更加趨于完善,即有必要通過逐步建立包括公民網絡旁聽常委會會議制度、公民網絡參與常委會執法檢查和工作評議制度、公民網絡參與常委會監督工作制度、公民網絡參與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制度等在內的公民對人大常委會工作全程網絡參與的制度,以達到并實現人大常委會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既要體現人民代表大會的意志,更要代表全體人民的意志之目的。
如以公民網絡旁聽常委會會議為例。由于客觀條件所限,公民直接在會場旁聽常委會會議的數量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如果進行網絡直播,那么,“間接旁聽”的人數即會比“直接旁聽”的人數大大增加。
再以公民網絡參與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為例。同樣因客觀條件所限,公民直接在會場參與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即很難達到廣泛深入之目的,而若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重大事項、作出重要決定之前,實行事前網絡公告制度,通過網絡向公民公示重大事項內容,為公民提供網絡論壇留言、手機短信等多種自愿反饋渠道,并在事后再通過網絡這種獨特的新媒體向公民公示其意見的采納和處理情況,此即不僅會極大地調動公民網絡參與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積極性,而且亦會極大地擴大公民網絡參與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的范圍,從而使人大協商民主的實踐更加廣泛和深化。
第二、“人大網議”的主要功能
若歸納,我們即可將“人大網議”的主要功能具體闡釋為以下四種:
其一,“人大網議”時效性強。由于“人大網議”是聽取網民意見,與網民直接交流的一種形式,故其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在與網民就共同關注的問題在同一時間內展開討論時,能通過充分利用視頻技術,排除空間距離,實現與網民面對面的交流,從而使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能夠通過對一些社會熱點問題的討論,更加了解網民之所想、所需、所急,能夠更好地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其二,“人大網議”涉及面廣。由于“人大網議”能通過網上多層次收集信息,突破區域的局限性,而從來自于不同地方、各個層面網民那里了解更廣、更多和層次更深的信息量。因此,這種交流方式運用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過程中,既有利宣傳有關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又有利對法案各項規定條文進行互動式討論。因此,這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審議工作和法案通過后的實施工作極為有利。
其三,“人大網議” 互動性好。由于“人大網議”具有較強親和力的互動性,因而有利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通過網絡與網民面對面地親切接觸、暢所欲言而最大限度地拉近其與網民的距離。同時,網民通過參加“人大網議”活動,對人大的工作能更直接地提出自己的意見和建議,使人大代表能更直接地聽到自己的呼聲。而網民只要打開電腦,點擊相關網頁,就可用最直接的方式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提出寶貴意見,向人大代表傾訴自己的心聲。
其四,“人大網議”實用性優。由于“人大網議”的每次對話皆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下來的,不僅便于日后的查詢,而且對其重點部分,只要加以剪輯,便可按照日后查找的順序,編輯成光盤類的媒體資料,成為人民群眾積極議政,代表傾聽民意、建言獻策的寶貴資料。
(三)關于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主要實踐
關于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主要實踐,大致體現在對象、程序、保障這三個方面。
1、從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實踐對象來看
其主要實踐對象系與協商內容相關的群體、社會組織、政府部門和專家學者等利益不直接相關的第三方等。當然,“社會領域協商民主”應該是有其多種形式的代言人角色來闡述其團體公民主張、表達利益訴求、解決利益矛盾,以達到共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之目的的。如筆者作為民主黨派的地方省、市人大代表,經過多年具體實踐“協商民主” 中的公民地方代言人角色——即地方人大代表的政治參與角色,就公共事務理性交流、協商、反映,最終形成了符合公民及其人大代表意愿的政府決策采納——即人大代表的建言——人大代表的議案、建議和審議意見。而且,象筆者這樣的愈來愈多的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可以突破時空限制,通過網絡公示其擬在人代會提交的能表達一定范疇民意的議案或建議或審議意見,并在獲得網絡民意而使其完善后,逐漸形成了影響政府決策的網絡民意。
然而,從長遠來看,政府對網絡民意的重視,特別是網絡民意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人大代表結合依法履職的政治權力的載體——即通過網絡公示后得到公民普遍認可并予完善的人大代表議案或建議,提交政府后引起重視并轉化為地方政府現實的正確、科學決策,這樣的成功案例,必將鼓勵愈來愈多的網絡公共領域和公民中的地方代言人角色——地方人大代表繼續存在,并在本地“協商民主”中進一步發揮其應有的影響政府決策的政治作用
而這里,我們不妨著重探討兩個方面的實踐對象。其一、關于人大代表的實踐對象。在協商過程中,首先要注重發揮代表專業小組的作用,無論是召開聽證會、座談會,還是其他形式的協商,都要首先考慮邀請相關專業代表參加。尤其是對一些弱勢群體難以充分參與的協商,要充分發揮好代表為民代言的作用。目前,只有省級部門的省人大代表組建了專業小組,依托各專門委員會開展活動,今后可考慮推廣到全省。堅持和完善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參與常委會立法監督重點工作,還可以根據需要邀請代表參加專門委員會的相關會議,做到經常化制度化。保障代表知情知政,落實好代表法相關規定,逐步增加代表活動經費,把代表參與協商情況納入履職登記,增強代表參與人大工作協商的積極性。其二、關于社會組織的實踐對象。從目前省級層面看,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主要實踐對象:一是邀請旁聽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公民;二是通過充分利用網絡和新聞媒體;三是邀請相關社會組織、民間團體參加立法聽證會和監督工作中的聽證會和“人大網議”。其目的皆是為了讓廣大群眾的不同呼聲能夠得到較為充分表達。當然,從近幾年情況看,公民除了通過網絡參與人大工作之外,相關社會組織、民間團體還參加了一些對地方性法規實施后的績效評估實踐活動,以及對“一府兩院” 處理或辦理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的審議意見,或參與人大及其常委會委托社會中介組織通過問卷調查、抽樣分析、民意測驗等方式進行的相關實踐活動等。
2、從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實踐程序來看
其主要實踐程序對象系與協商內容相關的制度安排。因為,人大工作協商的程序,包括方案的制定到組織實施、答復反饋、事后評估等各個環節,都有較為明確的操作辦法。
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協商,主要不是指會議期間的醞釀協商,而是體現在會前的民主協商,并且把協商與視察、調研有機結合起來。由于人大工作的聽證、論證、座談等協商,一般都安排在會前舉行,使社會不同利益群體的要求能在會前充分表達,有爭議的熱點問題,在法規草案通過和審議意見形成前,即可達成共識。
又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協商的規范流程,一般包括發布公告、公眾報名、確定參加人員和時間地點、會議組織、意見整理和反饋等,這些都有一套科學合理、切實可行、有機循環的操作辦法和步驟。其目的在于,通過形成工作制度并公之于眾,以便減少其隨意性。
再如,人大工作中的民主協商的多方案比選。由于其協商意見的歸納整理和分析研究,直接關系到協商成果能否得到有效應用。因此,人大工作協商的程序,亦注重在協商過程中要通過對不同意見、不同觀點的分析,形成有數據分析、有比較鑒別、有科學論證、說服力強的比選方案,以此提高常委會決策的質量和效率。
說到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實踐程序,還有必要提到其建立健全協商情況反饋制度的“回應”機制問題。因為,對代表和社會中介組織在聽證會、專家論證會、座談會、網議互動中提出的意見建議,甚至是不同或對立的意見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皆要及時綜合整理,盡可能作出回應,并體現到有關專項報告、審議意見中。而對一些合理中肯但條件暫時不成熟的意見建議,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皆要根據情況盡量作出解釋。然而,由于其面廣量大,一般皆在人大門戶網站公布協商成果的運用情況或作出說明。
3、從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實踐保障來看
由于人大及其常委會開展民主協商一般皆要在同級黨委領導下進行,因而其協商中的重大問題,一般皆要及時向同級黨委專題匯報。因此,每次協商,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都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確工作任務,落實責任要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專(工)委和辦事機構之間還要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時,每次協商前,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各專(工)委和辦事機構還要做好與“一府兩院”的溝通協同工作,以及還要密切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和互動,以便通過運用網絡媒體特點優勢,增強對人大民主協商宣傳報道的同步性、互動性和引導性。
此外,由于作為民主制度組成要素的選舉民主是人大制度社會領域協商民主實踐保障的核心是選舉,因而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保障每個公民和代表都有參與討論、協商的平等機會的同時,要通過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在協商保障公民個人與組織平等參與民主權利實現的前提下,最終要保障同級黨委的人事選舉意圖能夠通過制度實踐保障而予以基本實現。
三、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的發展與完善
探析人大制度中的社會領域協商民主這個課題,有必要在弄明白其相關概念,了悉其主要內容和分析其主要表現形式及其主要實踐活動的基礎上,提出其發展、完善之對策。
(一)關于人大制度中社會領域協商民主之發展
在黨的十八大首次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基礎上,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明確指出,要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對此,我們可理解為: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在黨的十八大首次明確提出“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的基礎上,進一步從國家政權機關、人民政協組織,以及基層民主等層面全面規劃了協商民主的未來發展。
應該知道,由于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而我們要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就有必要拓寬國家政權機關、政協組織、黨派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協商渠道,就有必要深入開展立法協商、行政協商、民主協商、參政協商、社會協商,以此使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決策咨詢制度能夠得到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以此使中國特色的新型智庫建設能夠得到進一步加強。
故此,我們即有必要看到,中國共產黨的十八報告專門提出的協商民主,主要是為了使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內容更完善、更全面、更系統。而在其中,作為以立法協商、預算協商、選舉協商為其重要內容的人大制度中的社會領域協商民主,其發展確需相應制度予以安排和保障。
雖然,人大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選舉-代議”制度,是實現人民民主的根本途徑和最有效的形式。然而,人大制度亦存在一定局限性,亦有必要輔之以更多的直接民主形式和相輔的間接民主形式使之得夠到更好、更健康地發展。而要使之更好、更健康地發展,即有必要在立法協商、預算協商、選舉協商等相關方面為之作出不懈努力:
1、立法協商的主要表現形式——即人大立法聽證制度。而該制度尚需通過社會各方意見的真實表達而得以更好地發展。
我們知道,立法協商的主要表現形式——即人大立法聽證制度。而人大立法聽證制度的基本表現形態——即是人大立法聽證會。而要知悉人大立法聽證會,即應了悉何為聽證會。眾所周知,聽證會起源于英美,是一種把司法審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即聽證會模擬司法審判,由意見相反的雙方互相辯論,其結果通常對最后的處理有拘束力。
由于聽證會是一個新生事物,因此首先有必要明確它的這樣幾層含義:
第一,立法聽證由誰來聽?示范稿規定是由立法機關的主體來聽證,不是工作人員來聽證。
第二,聽證會聽什么?既包括對與立法有關的客觀事實的描述和反映,又包括聽證陳述人從自身出發提出的包含個人價值取向的主觀意見。
第三,聽證會與座談會、論證會等其它聽取意見的方式的最大區別,即在于其的公開性。即聽證陳述人是從報名的公眾中產生的,而不是由會議的舉辦者在小范圍內邀請的。而且,其會議的舉行是公開的,是允許公眾旁聽、允許記者采訪和報道的。
第四,在聽證會中獲取的信息和公眾意見,是要作為立法的重要依據的。因此,對于聽證會中公眾反映強烈而又重要的意見,法案若沒有采納,其會議的舉辦者即應當場做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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