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鳳林 ]——(2025-1-16) / 已閱3327次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減少維權成本”“降低社會成本”為立法核心,完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為勞動者提供高效公正的法律救濟,是對勞動者最基本“生存權”的尊重,是一部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程序法。目前,勞動關系領域出現的問題表現為勞動合同書面簽訂率低,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勞動合同短期化,導致勞動關系不穩定;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簽訂違法條款,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爭議案件特點為綜合性勞動爭議案件大幅度上升,勞資糾紛出現群體化,勞動爭議調處制度不完善導致仲裁審理難度增大。
一、立法內容
內容一:立法目的與原則。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該法律。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內容二: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
內容三:處理流程。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內容四:仲裁時效。仲裁時效期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申請仲裁時效為一年。同時,規定仲裁時效中斷和中止情況。處理勞動爭議優先適用協商或調解方式,節省時間和成本,協商或調解無果再申請勞動仲裁。
二、適用對策
對策一:學習貫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加強鄉鎮、街道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按照先協商,協商不成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訴訟的步驟,優先適用勞動爭議調解制度,節省訴訟時間和訴訟成本,力爭在仲裁訴訟之前解決勞動爭議。擴大受訴范圍:(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規范庭審舉證責任,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用好申請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依法處理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
對策二:遵循依法調解原則,公平公正調處案件
學習掌握《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等法律法規,弄通相互之間的法理關系,依法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遵循合法原則。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平等保護當事人訴求、舉證、辯解、陳述和回避的權利。遵循公正和平等原則。公正、平等對待雙方當事人,不偏向任何一方。遵循調解原則。優先適用調解手段,通過溝通與協商,消除對立情緒,達成調解協議,節約司法資源,降低辦案成本。遵循及時處理原則。在法律規定時限內受理、調解案件,盡快化解矛盾。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以事實為調解案件的根據,以法律作為劃分責任的準繩,不偏不倚、公平公正調解案件。遵循雙方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無論當事人雙方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不同,地位一律平等,同等受法律保護,依法公平調解。
對策三:理清勞動爭議焦點,提高調解成功率
認真研究勞動爭議案件特點,理清勞動關系雙方爭議焦點,找準案件調解突破口,提高案件調解成功率。一要理清事實勞動關系問題。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隱蔽性用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適用《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標準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二要理清時效問題。申請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未經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追索勞動報酬不受“先裁后審”限制。三要理清二倍工資標準問題。勞動關系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終止或解除合同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現象普遍存在。四要理清社會保險繳納問題。不繳、欠繳、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五要理清留薪待遇問題。因事故傷害或職業病需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傷醫療期內,按規定支付職工醫療費用,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六要理清勞動能力鑒定問題。鑒定流程為受理--審查--決定。
對策四:加強調解、仲裁員隊伍建設,提升調解和仲裁工作水平
加強調解、仲裁員隊伍建設,強化責任擔當,開展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和解與調解業務知識培訓,全面掌握勞動法律法規、調解仲裁內容及程序規定,用好調解策略與技巧,搞好政策咨詢、法律援助,熟悉調解流程,指導簽訂和解協議,提高調解、仲裁能力。加強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溝通協作,自覺接受人大及社會各界監督,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工作評價體系,開展業績評估考核,提升調解和仲裁工作水平。強化工作經費保障,提升勞動調解工作補助額度,打造一支對黨忠誠、尊崇法律、恪盡職守、公道正派的高素質調解、仲裁員隊伍,保障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順利開展。圍繞建設“智慧工會”,構建勞動爭議調解信息資料庫,實現與勞動監察機關信息共享,提高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信息化水平。
作者:吉林省蛟河市總工會 工資集體協商指導員 徐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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