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清晨 ]——(2006-4-20) / 已閱10388次
人民法庭如何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郭清晨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一五”規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歷史任務,而后,中共中央與國務院出臺了《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對如何加快新農村建設進行了戰略部署。面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這一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法庭如何圍繞服務新農村建設施展作為呢?筆者結合多年來人民法庭工作的實踐,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一要明確任務目標,為農民發家致富提供有效司法保障。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處于審判工作的前沿陣地,這一特殊的機構職能,使其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為直接。因此,讓農民擺脫貧困,過上富裕生活,既是人民法庭責無旁貸的責任,又是其服務新農村建設的主要任務和目標。要想出色地完成這一任務目標,人民法庭必須不斷謀劃舉措,創新方法,拓寬思路,充分發揮其審判職能作用。在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內,對農村中發生的侵害農民利益的案件,如農村建設中發生的征地,土地承包糾紛,既要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又要堅持有利于農村發展的原則,積極妥善地給予審理,要切實深入到農村中去,找準服務的切入點,加大司法力度,強化服務效果,依法打通制約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瓶頸”。
二要從根本上化解矛盾,促進農村和諧穩定地發展。人民法庭要根據自身職能的特點,全面落實審判公開,風險提示,訴訟引導,巡回法庭等項便民措施,讓農民真切地體驗到司法帶來的便利,要認真實行司法救助措施,切實保障農民的訴訟權利,尤其是要讓那些生活確有困難的農民能夠打的起官司,收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效果。同時,人民法庭應當積極探索嘗試庭前調判分離、委托調解、協助調解等多種調解形式,以增強司法調解的效果,尤其是對婚姻、鄰里關系、贍養、繼承等類糾紛案件,更要注重調解結案原則的貫徹和調解方法的使用,求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以處進家庭及鄰里關系和睦來推進和諧社會的建設,以維護一方穩定的成果來加快農村經濟建設的進程。另外,人民法庭還要履行好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全力將矛盾解決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要用高質量的司法建議,將農村管理引向民主法制化軌道。民主法制化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就要求人民法庭在具體辦案中不能機械執法、單純辦案,而應當講政治顧大局,著眼于長治久安。如從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找出徹底解決此類案件的途徑,以保障企業改制順利進行;從處理拆遷糾紛中,總結出此類糾紛的成因,積極尋找對策,從而推動農村管理的民主化、法制化進程。要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積極主動地向鄉黨委、政府、村支部、村委會及有關涉農部門改進工作、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