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倪學偉 ]——(2006-1-26) / 已閱26596次
中國與人權的國際保護
倪學偉
以美國為首的西方國家推行所謂的“人權外交”,經常借口“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損害別國主權。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社會主義國家,中國對人權國際保護的立場和態度以及中國的人權狀況如何,經常成為世界注目的焦點和中心。本文愿就中國與人權的國際保護作一初步探析,并由此說明中國人權的基本特點。
一、 中國對人權國際保護的基本立場與態度
中國作為國際社會的一員,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對國際人權的保護做出了自己應有的貢獻。中國在國際人權保護問題上的立場與態度是:
(一)中國一貫尊重并保護基本人權
首先,中國信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一貫尊重基本人權。中國是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又是安理會的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1945年6月26日,中國共產黨的代表董必武在《聯合國憲章》上簽了字,表明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政府對憲章的承認和贊同。1955年4月24日,周恩來總理在亞非萬隆會議上簽署了《亞非會議最后公報》,公報明確提出“尊重基本人權,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正如周總理指出的那樣,這些原則實際上都是“中國人民的一貫主張,也是中國一貫遵守的原則”。
其次,中國從來都贊賞和支持聯合國對普遍促進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中國的人權已經制度化、法律化。中國的人權立法從中國的實際出發,以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為中心,將中國所締結或參加的有關人權問題的條約轉化為國內法上的個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權利,并通過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保證實施,使人權國際保護方面的內容能在我國國內最終得到實現。中國以世界7%的耕地養活著世界上22%的人口,中國每年凈增1500多萬人,相當于統一前德國東部的人口,中國政府要向他們提供糧食、住房、受教育和就業的機會,中國政府較完善地解決了這一艱巨的任務,這是中國對世界人權事業的重大貢獻。
最后,我國加強了對人權工作的監督、檢查,侵權行為要受到制裁和進行賠償,我國還在不斷普及人權知識,提高人權意識、使尊重人權、保護人權成為公民的自覺行動。同時,我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生產資料公有制能夠保證隨著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公民的權利和自由將會日益擴大,人權狀況將會不斷改善。
1991年11月1日,我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系統地闡述了中國的人權狀況及中國政府對人權問題的基本立場。1996年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又發表了《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以充分的事實說明中國的人權狀況又有了顯著的改善。1997年3月3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1996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第三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說明中國人權狀況繼續保持并進一步呈現出不斷改善的良好態勢。中國政府發表的關于人權問題的三個白皮書,客觀地介紹了中國的人權狀況和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表明了中國尊重和維護人權的誠意,有助于國際社會較全面地了解中國人權的真實情況。
(二)中國反對任何國家利用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
人權問題具有二重性,即國際法屬性和國內法屬性,“人權無國界”、“人權問題不屬于一個國家的內政”的主張,不符合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抹煞了人權問題的特殊性。中國反對任何國家利用人權問題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政治標準和發展模式,借人權問題干涉別國內政。要有效地保障和促進整個人類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實現,就應該尊重不同政治、經濟、社會制度和不同歷史、宗教和文化背景的國家的特點。各國在人權方面應在尊重國家主權和互不干涉內政的基礎上,增進相互理解,求同存異,以正常的國家合作代替冷戰。
長期以來,某些國家利用聯合國人權講壇作為進行冷戰的場所,將人權作為推行強權政治的手段,干涉基本上屬于他國國內管轄的事務。它們割裂人權概念,奉行雙重標準,片面強調某些人權,有意忽略某些重要的人權,在強調人權的國際保護時,主要偏重于屬于各國國內管轄的某些個人人權,不顧不同國家的不同情況,把自己的價值觀念強加于其他國家,而對目前急需國際社會通力合作保護的基本人權,如民族自決權、生存權、發展權等等,則有意回避,并多次袒護和縱容一些為國際社會一致譴責的嚴重侵犯人權行為。
人權是一個歷史的過程,所有國家都毫不例外地處于這一過程之中。各國的人權狀況都不可避免地受到社會發展程度的制約,同時又都應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對人權認識的深化而不斷改善,因而每一個國家都有進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權程度的任務。如果把國家分為兩類,一類專門監督他國人權狀況而自己卻無需改善,一類只被別國監督而沒有發言權,這本身就是對人權原則的否定。但是,西方某些國家在強調人權問題時,只是針對社會主義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并不針對它們自己,而它們本身卻存在嚴重的人權問題。某些國家在人權問題上美化自己,攻擊別人,不顧國際公約和各國的具體情況,只以自己的好惡作為人權的標準。國際社會的這些不正常現象,不但違背了《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而且嚴重損害了人權領域中正常的國際合作,阻礙了全人類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實現。由于歷史背景、文化傳統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各國在進行人權保護時,從內容到形式,從方法到步驟都會有所不同。要求不同國家套用同一模式,沿用同樣方法,采用同等步驟是行不通的,只有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各國的具體情況相結合,在尊重國家主權和不干涉內政原則的基礎上,國際人權保護問題才可能獲得解決。
(三)中國積極參與國際人權活動,加強人權領域內的國際合作
中國從1971年恢復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后,一直派團出席經社理事會及聯合國大會歷屆會議,積極參與有關人權議題的審議,為不斷豐富人權的內涵做出了自己的貢獻。中國積極參與了聯合國系統內人權法律文書的起草和制定工作,多次派代表參與國際人權法律文書的起草工作組,在工作組會議上中國提出的意見和修正案受到各方面的重視。
中國政府自1980年起先后簽署、批準并加入了《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公約》、《禁止并懲治種族罪行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公約》、《關于難民地位的議定書》、《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兒童權力公約》等17個國際人權公約,一貫按照規定提交執行有關公約情況的報告,嚴肅認真地履行所承擔的義務。1997年10月28日,中國駐聯合國大使秦華孫根據國家主席江澤民的授權,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這一公約有10個條文規定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如工作權、組織工會權、社會保障權、相當的生活水準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等,要求締約國盡最大努力采取步驟,以便逐漸達到這些權利的充分實現。我國加入這一公約后,我國的人權保護將因此而上一個臺階,這是我國對人權保護事業的又一大貢獻。標榜“人權的兵工廠”的美國至今也未加入這一公約。
我國在國際人權保護領域中,始終站在廣大的第三世界發展中國家一邊,主張發展中國家最緊迫的人權問題是生存權和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權,國際社會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努力消除世界經濟秩序中不公正、不合理現象,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消除種族主義、殖民主義、霸權主義、外國侵略、占領和干涉等影響發展權的因素,為發展權的實現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
二、 中國人權的狀況及其特點
(一)中國人權的基本狀況
生存權是中國人民長期爭取的首要人權。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舊中國,中國人民飽受英、法、日、美、俄等帝國主義的欺凌,帝國主義者在歷次侵華戰爭中大規模地殺害中國人民,人民毫無生命保障,生存權只是一句空話。新中國成立后,中國人民的生命安全權獲得了根本保障,人民的溫飽問題已基本解決,生存權的問題也就基本解決了。這是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在爭取和維護人權方面取得的歷史性成就。當然,提高人民的生存質量,改善人民的生存條件,仍然是中國所面臨的一個問題。我們正保持國家穩定,沿著已取得的成功路線,集中精力發展生產力,努力把國民經濟搞上去,使全國人民的生活在溫飽的基礎上進一步達到小康水平。從1991年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到1996年發表《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五年的時間,我國城鎮居民的消費水平總體上已接近小康水平,農村絕大多數人的生活水平又有很大提高,又有1500萬人擺脫了貧困,使貧困人口占農村人口的10.1%下降到8.2%,這是很了不起的進步。1996年以來,我國國民經濟繼續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在本世紀之內,我國將徹底解決貧困地區人民的溫飽問題。
中國人民獲得了廣泛的政治權利。我國根據自己的國情,采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廣大人民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中國民主政治的實質是人民當家作主,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在國家中具有主人翁的地位,中國人民享有憲法規定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近50年的實踐證明,中國實行的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人民是滿意的。當前,我國正努力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以使人民更充分地享受作為國家主人的政治權利。
公民享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人權的發展歷史表明,沒有經濟、文化和社會權利的人權,就不是完整的人權。中國政府十分重視維護和實現國家、民族和個人的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權利,切實保障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進行研究、文化藝術創作的自由,并就這方面人權的進一步改善提出了具體的目標和措施。
中國司法中的人權保障。中國人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檢、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職責分工范圍內獨立行使自己的職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法律對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平等地加以保護,對違法犯罪行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中國沒有政治犯,任何人不會僅僅因為持有不同的政治觀點而被處以刑罰。中國監獄、勞改場所嚴格依法接受經法院判決交付執行的罪犯,犯罪服刑期間的應有權利依法受到保護,享有必要的物質生活待遇,勞改產品一律不允許出口。中國修訂了《刑法》、《刑事訴訟法》,近年來還頒布實施了《律師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并采取其他許多措施,加強了人權的司法保障。
勞動權的保障。勞動權是生存權的必要條件,沒有勞動權,生存權就沒有保障。根據我國的憲法和法律,公民享有勞動的權利、休息的權利、參加職業培訓的權利、得到勞動報酬的權利、享受勞動保護的權利和獲得社會保障的權利。中國政府十分重視勞動法制建設,除國務院和國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大量有關勞動工資和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等法規和規章外,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于1994年7月5日通過了《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從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勞動法》的頒布,使我國公民的勞動權利保護形成了完整的法律體系。
公民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中國,有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多種宗教。中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國職業宗教人員中有近9000人當選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他們同其他各界代表和委員一樣,參與國家大事的討論,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權利,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反對任何外來勢力支配和干涉中國宗教的內部事務,以維護中國公民真正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的統一國家,除漢族外,有55個少數民族。中國對待民族關系的基本原則是實現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少數民族的政治權利得到切實保障,民族地區經濟文化和社會發展的權利受到特殊照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少數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各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都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國家對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經濟發展實行扶助政策,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援助,促進了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總之,中國政府為保護少數民族的人權,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發展,改變民族地區的落后面貌,從多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積極成果。
殘疾人的人權保障。中國憲法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同健康人一樣享有公民權利,中國高度重視殘疾人的權利問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相配套的政策、條例和規定,通過扶助、救濟、補助、供養、保障和特別照顧等多種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殘疾人的生活。中國政府和社會組織在殘疾人的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生活、福利、環境等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充分現實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
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中國為促進男女平等、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做出了積極努力,婦女依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和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受教育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婦女的健康狀況有較大的改善。中國重視對兒童的保護,兒童的發展狀況有明顯改善,由社會各界開展的幫助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希望工程”、資助貧困地區失學兒童的“春蕾”計劃、提高貧困地區兒童醫療條件的“博愛工程”等發揮了很大作用。中國目前已形成了以《未成年人保護法》為主體的較為完善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中國重視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建立了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中國于1996年8月通過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使國家對老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權益保護規范化、法律化。
計劃生育和人權保護。中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多,耕地少,人均資源相對不足,經濟文化比較落后。面對基本國情,為了保障人民最起碼的生存條件,而且生活水平能夠逐步提高,中國政府根據憲法的規定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使人口增長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中國實行計劃生育,完全符合1984年聯合國《墨西哥城人口與發展宣言》的要求,也符合聯合國《人口行動計劃》的原則,計劃生育是中國的內政,不是侵犯人權,而恰好是對人權的保護。
(二)中國人權的顯著特點
根據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權保護的實際狀況進行分析,我們發現中國人權有以下三個顯著特點:
1、廣泛性。首先是享受人權的主體具有廣泛性,中國的人權不是少數人的人權,也不是某些階級或階層的人權,而是全體中國公民的人權,在人權主體上并不排除某一類人或某一些人,只要是中國公民,都享有中國法律所規定的人權。其次是人權的范圍具有廣泛性,不僅包括生存權、人身權和政治權利,而且包括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權利,不僅十分注重個人人權,而且也注重維護集體人權。
2、公平性。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消滅了剝削制度和剝削階級,建立了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鞏固和發展。在這種社會制度和經濟基礎之上,中國的各項公民權利不受金錢和財產狀況的限制,也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和居住期限的限制,為全社會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3、真實性。中國的人權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符合人權發展的自身規律,有關的人權立法和人權保護制度具有客觀性和科學性,國家從制度上、法律上、物質上對人權的實現予以充分保障,憲法和法律中規定的各種權利同人們在現實生活中所享受的權利是一致的。
本文首次發表在《重慶社會科學》1998年第1期。
倪學偉 廣州海事法院法官。電話:020-3406 3886 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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