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瑜 ]——(2006-1-16) / 已閱12511次
(二)對外保護制度
對外的保密主要體現在對外簽署的相應合同上,例如在委托開發合同從委托事項中受托方必然知道相應的商業秘密,那么在合同中應當約定受托方應當負有保密義務,并且約定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歸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負保密義務。對于技術秘密轉讓合同,不論簽訂何種方式的許可方式,許可方與被許可方均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保密條款。在商務咨詢及服務合同中企業針對經營中遇到專門問題,可能求助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專業的咨詢中介服務機構,上述機構在從事咨詢及服務的過程中可能知悉企業的商業秘密,也有可能同時為競爭企業提供咨詢和服務,所以非常有必要簽訂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詢合同或者服務合同中約定明確的保密條款。對于一些重大的合同,建議正式合同訂立前的保密合同,對在商務談判中可能涉及的商業秘密,約定為談判各方的保密義務。
對外比較容易透露商業秘密的還有對外宣傳上,很可能在不經意之間商業秘密就被透露出去,我國在這方面吃的虧并不少,對于企業而言應當建立新聞發言制度,預先應當講相關宣傳材料進行審查,確保商業秘密不被透露。
作者:王瑜,知識產權公司首席律師,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高級會員。
電話:010-51662214,電子郵件:lawyerwy@263.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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