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6-1-3) / 已閱7163次
“提前介入”不宜全盤否定
楊濤
記者于5月25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權威人士處獲悉,四川省檢察院對原四川省副省長李達昌涉嫌濫用職權案的偵查工作已接近尾聲。日前,最高檢已明確指定該案在偵查終結后移交北京市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北京市檢一分院起訴二處近日成立了辦案組,提前介入到李達昌案。(《新京報》5月26日)
但是,專家對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做法頗有微詞。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裴廣川認為,這個問題從法律上沒有明確依據,偵查權和起訴權本身在法律設計就是分離的,起訴部門提前介入不利于對案件的監督。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會會長陳光中也認為,偵查和起訴是兩個獨立階段,不管是公安機關偵查還是檢察機關的自偵,起訴提前介入導致了偵查和起訴一鍋煮的情況,檢察機關辦案效率是提高了,但案件質量難以保證。
“提前介入”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或公訴部門對于公安機關辦理的重特大案件,或者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重特大案件,提前到偵查階段,聽取有關機關對案件的討論,進行引導取證的一種工作方式。這種工作方式在實踐中經常為檢察機關所采用,其目的是為熟悉案情,引導偵查機關準確取證,為批捕和公訴打下基礎。這種工作方式并非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這種檢察院派人參加討論就可以理解為是“提前介入”。
這種“提前介入”的方式,對于提高偵查效率是無可置疑的。偵查是為公訴做好準備,因而,如果能提前參加案件的討論,了解案情以及引導取證的話,就可以避免做許多無用功。這一點專家也是肯定的。現在的問題是,公訴機關要不要追求這種效率?從大陸法系國家的檢察制度來看,大多數國家認為警察與檢察官組成一個大的“控方”,警察從屬于檢察官,檢察官指揮和引導警察偵查,在偵查時,強調效率,在審判時強調公平。我們國家的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但也承擔著公訴的職能,指控犯罪的職責決定了其必須要有效率,這種“提前介入”追求效率的目的無可厚非。相反,對于法院來說,審判時的公平價值比效率更重要,因此,以往一些法院流行的“提前介入”的做法應當堅決制止。
其次,“提前介入”是否會必然導致檢察機關完全追求效率,而不顧案件質量和損害公平呢?檢察官是法律監督者,這一身份決定了其在案件進行有監督的職責,而監督是需要深入和近距離的了解,僅僅做坐在辦公室的監督往往是一種空中樓閣。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往往更有助于發現公安機關的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從而遏制這種行為,促使其依法取證,更能保證監督實效和案件質量。
因此,對于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不宜一概否認。我認為,對于公安機關偵查的一些重特大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引導取證,但同時也要注意,提前介入不能只考慮為公訴工作打下基礎,也要更多地考慮規范公安機關的偵查取證行為,考慮監督。但是,相對于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偵查監督部門和公訴部門最好不要“提前介入”,因為同一機關內,過早的介入不利于監督,要監督還是保持些距離好。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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