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楊濤 ]——(2006-1-3) / 已閱8105次
人大人代表,請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
楊濤
人大代表“約見”政府官員,也許許多人是聞所未聞。然而,我國《代表法》卻明確規定: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代表按前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看來,這“約見”是人大代表的法定權力,只是現實中極少運用而已。
不過,自2002年起,福建省永春縣人大代表已經連續三年進行“約見”政府官員活動,由人大代表當面約見政府高官,要求限期解決問題。(《新京報》5月23日)人大代表積極行使自身的權力,在永春縣的實踐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約見活動連續開展三年來,代表們圍繞水利設施修復、礦山環境保護、偏遠山區郵件投遞、道路硬化等內容向縣政府工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23項,有8項得到當場解決,到目前為止有16項得到了解決,其他問題、建議也都得到明確的答復。
但是,從全國的現狀來看,行使“約見”權力的代表卻極少,法律所賦予代表的權力被虛置,處于“休眠”狀態。其實,除“約見”權力外,《代表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所賦予代表的許多權力往往被“虛置”,法律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等等。這些權力在實踐也極少適用。
代表不積極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這主要跟代表的意識有很大關系,代表往往認為自己的工作就是要支持政府機關工作,代表的工作就是舉舉手,要是給政府機關提出批評,就是給政府“挑刺”,是不支持工作的表現。因此,也就沒有意識去行使自身權力,長此以往,人大代表就被人視為“橡皮圖章”,可有可無。
當然,人大代表不積極行使法律所賦予的權力,一定程度上跟法律的不健全有關系,比如對于代表“約見”的權力,法律也只是有個籠統的規定,具體該如何操作,要代表在實踐中摸索。此外,一些政府、司法機關不愿接受監督,對代表積極行使權力設置障礙,使代表的權力不能充分行使。
但是,代表們必須清醒地意識到,權力只有積極和充分地行使,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果,只有限于和善于行使權力,才能讓政府、司法機關產生要受人大監督的意識,才會更有力地配合代表正當行使權力。代表的權力越是不行使,代表的地位和威信就越低。
更為重要的是,法律賦予代表的權力,這不僅是代表的權利,也是一種義務。因為,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其是在代表人民行使權力,因此,其有認真監督政府和司法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職責,代表不認真履行法定權力,就是放棄自己的職責,失去其的代表性。
所以,我們希望代表們好好看看有關法律,看看還有那些法定的權力沒有行使,那些法定的職責沒有履行,而后理直氣壯地履行法律賦予的權力,在實踐中如永春縣人大代表一樣,摸著石頭過河,逐步開拓監督“一府兩院”的新局面。
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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