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自夠 ]——(2005-12-14) / 已閱11310次
輕微犯罪相對不起訴制度的應用
伍自夠
犯罪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有罪必究是刑法的基本精神,但有罪必究不等同于有罪必訴。依照法律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可以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文就輕微犯罪應用相對不起訴制度談點粗淺認識。
一、相對不起訴的條件
刑訴法第142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依照本條規定,相對不起訴有兩個條件,且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然適用。一是犯罪情節輕微。即行為人的行為屬于刑法規定禁止的行為,但是情節輕微的。犯罪情節輕微,要注重罪與非罪的界限。根據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的行為如屬“情節顯著輕微”則不認為是犯罪。二是依照法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是指刑法條文中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有:(一)應當免除刑罰的規定。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關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二)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刑法第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七條、二十八條、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中關于從犯、脅從犯、中止犯造成損害的,緊急避險、防衛過當及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三)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規定。刑法第七條、十條、十九條、二十二條、六十七條、六十八條、三百五十一條、三百八十三條、三百九十條、三百九十二條中關于預備犯,犯罪后自動投案且犯罪較輕,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貪污金額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的,介紹賄賂追訴前主動交待的,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二、輕微犯罪相對不起訴的應用
我國刑法沒有輕罪、重罪之分。本文所講輕微犯罪是指社會危害性不大,法定最高刑較低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因此,筆者認為可以把法定最高刑為三年的犯罪視為輕微犯罪。因為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刑法規定的法定刑都在三年以上。
輕微犯罪雖然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但它畢竟是一種犯罪行為,是犯罪就必須受到處罰。當然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用刑罰來調整。刑訴法第142條第二款和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對其作出相對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相對不起訴是在確認行為人有“犯罪行為”的前提下所作出的。因此對輕微犯罪應用相對不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條件。綜觀輕微犯罪具有“犯罪情節輕微”的特點,因為輕微犯罪是犯罪情節輕微的具體表現形式,但不一定具有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條件。因此,不是所有的輕微犯罪均可應用相對不起訴決定,那么,輕微犯罪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應用相對不起訴決定呢?應綜觀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行為人的行為或其本身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節。輕微犯罪是犯罪情節輕微的具體表現形式,但如果沒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就應該判處刑罰,當然就不然應用相對不起訴決定。從輕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定情節,不包括酌定情節。這里須注意的是,如果輕微犯罪具有法定從輕情節,但又具有法定從重情節,如累犯,則不然應用不起訴決定。
(二)應用不起訴決定社會效果好。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預防犯罪又包括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相對不起訴決定屬于一種不運用刑罰的手段。使用不起訴決定,要看能否起到預防犯罪作用。因此,如果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相對不起訴決定,行為人首先應對自己的行為有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的認識,也就是有悔罪表現,同時還愿意對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否則就不然應用不起訴決定。因為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都沒有正確的認識,沒有悔罪表現,運用不起訴決定便談不上治病救人預防犯罪的目的。其次,如果應用不起訴決定的案件有被害方,則必須得到被害方的同意諒解。這一點法律規定很明確,刑訴法第145條規定:被害方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這類案件如被害方不服不起訴決定,不宜作出不起訴決定。否則,被害方到法院起訴,對司法效率、司法資源及當事人都有不好的影響。
(三)未成年人輕微犯罪案件應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相對要放寬。
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從寬處罰有法律依據,我國刑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惑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世界各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也采取了教罰并重的立法精神,除情節重大者給予刑事處分外,一般以實施保護性的處分為原則。因為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年齡情節,因此未成年人所犯之罪如為輕微犯罪,且沒有其它從重處罰情節,如不認罪或犯罪后逃避,原則上可適用不起訴決定。這樣做,首先體現了立法精神,其次有利于少年犯的教育改造,為其日后的發展提供空間,再次節約了司法成本。
作者單位:上高縣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