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培蔭 ]——(2005-11-21) / 已閱7824次
“堵被窩執行”應該緩行!
(武漢 王培蔭)
中國法院網上掛出一篇認為應該肯定在執行中可以堵被執行人被窩的文章,但是筆者認為,堵被窩執行應該緩行,而不是肯定。
我個人對“堵被窩”的理解是:“堵被窩”是個形象的說法,也就是半夜三更強行進門,免得被執行人避而不見,干脆把人堵在被子里,被中捉鱉,以強制執行的辦法。
“堵被窩執行”,也許對法院負責執行的同志而言,的確屬無奈之舉,與法官做“捉迷藏”游戲的被執行人太多了。但是,筆者仍以為“堵被窩執行”不甚妥當,至少目前不應大面積推行,而應緩行。
首先,“堵被窩執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住所、財物等,但是,不能破門而入,直接將被執行人堵在被窩里。“堵被窩執行”可能在具體的個案中確實方便有效,但是該種執行行為本身的程序卻不合法。
其次,我國法律,明確保護公民住宅和個人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保障人權。一個公民,即使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決中確定的義務,也不是犯罪嫌疑人,住宅是他個人的城堡,“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理所當然,法院負責執行的法官也無權擅自進入并把他半夜三更堵在被窩里。
再次,試想,那些被執行人中,如果被堵被窩的當時,恰好正在進行(或預備進行)夫妻或男女之間的“人事”,或是赤條條躺在被窩里,豈不是被負責執行的法官一覽無余、甚至被攪了“好事”?如果假設成立,被執行人的尊嚴和隱私何在?何以體現“司法為民”、“以人為本”?
總之,破解執行難,恐怕還得另謀良策。一旦我們今天能肯定“堵被窩執行”,那么明天是否可以將被執行人堵在手術臺上、急救室里?進而將被執行人堵在任何法官可以堵的時間、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