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德炎 ]——(2005-11-14) / 已閱40891次
4、司法審判的法律依據不足。
由于目前作為行政執法部門處理權利沖突案件主要法律依據的《國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僅為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內部通知,而不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或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其效力層次較弱,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只是參照適用,而非應當適用。同時,該《意見》對侵權名稱及侵權商標的具體處理方式(如變更名稱、撤銷注冊商標),人民法院亦無權力直接實施。如在商號權侵犯商標權的判例中,人民法院通常會作出不允許企業突出使用企業商號的判決,而很少會作出變更名稱的判決。如前述立時集團國際有限公司與武漢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作出“武漢立邦于本判決生效后下日內變更其企業字號,新企業字號中不得含有‘立邦’字樣”,但是,二審終審時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企業名稱的登記和管理不在人民法院審判職權范圍之內,故原審法院直接判決武漢立邦變更其企業字號不當”為由,而予以撤銷。同時作出“武漢立邦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在其所有產品、產品外包裝、產品宣傳資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立邦’文字”的限制其突出使用商號的判決。此外,芳芳陶瓷廠訴恒盛陶瓷建材廠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也作出了類似于此的限制其突出使用商號的判決。
三、解決方案
(一)預防和避免權利發生沖突的措施
1、建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同行業全國范圍內檢索商號,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具體執行。
由于目前企業名稱是由全國各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來核準,同行業內,
雖然企業名稱不允許相同或近似,但是,名稱中的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卻很多。
同時,由于資源的不共享,其他單位或個人也很難得到全國范圍內相同商號企業的信息。
若兩家或兩家以上具有相同商號的企業同時申請將商號注冊為商標,是否授予其商標權及授予哪家商標權,都將是必須面臨的法律問題,畢竟申請前這些企業都擁有合法的名稱權。因此,為從源頭上防止權利沖突案件的發生,建立全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是必須的。當然,為節約資源,簡便辦理程序,具體的檢索及核準工作仍可由全國各地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來完成,只是需要使用一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
2、建立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在建立全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的基礎之上,將其與現行商標檢索系統聯合起來,從而使商號與商標不再分別核
準,避免相同的商號與商標的出現。
建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只是解決了日后商號相同或近似的問題,而要根本解決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問題,則必須建立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使商標與商號不再分別核準,從而避免商標與商號相同或近似情況的發生。該交叉檢索系統是將現行商標檢索系統與全國統一的商號檢索的系統聯合起來,資源共享,任何單位或個人申請注冊商標或登記名稱時,都需經過該系統的檢索,以確保在同行業避免權利沖突的發生。
此外,建立交叉檢索系統的同時,仍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需要解決——即行業劃分的問題。由于目前商標的分類與商號行業的分類不同,因此,必須將兩種分類方法銜接起來以利于交叉檢索的順利進行。
目前,申請注冊商標需要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務分類表使用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類別及名稱。現行商品和服務分類表,是指《商標注冊用商品和
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分類)以及商標局根據上述國際分類表修改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此分類表將商標和服務分為四十五大類,并在每大類中列明了小類及詳細的商品或服務名稱。
而名稱登記申請時,其行業則是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來劃分③。現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是由國家統計局制定的④,行業被分為二十大門類,并在每一門類中列明了更為行業小類及詳細的行業內容。
由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與商標分類表作用不同,其內容也有所不同,因此,兩者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統一起來。而要解決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的行
業劃分問題,則必須將兩種分類標準銜接起來。其具體的方法,即明確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與商標分類表中相互對應的大類。這種方法既可避免相互對應小類的繁瑣,又可較好地維護申請人與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當然,建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和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之前,立法部門仍需頒布法令明確規定,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標或商號權為商號或商標注冊登記的禁止性條件。
(二)解決已發生權利沖突案件的措施
1、適度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
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前文已經提及,即誰的權利產生在先,便保護誰的權利。在商標權與企業商號權之間存在沖突的情況下,法律保護的應當是在先合法取得的權利。但是,由于商標與商號權利取得的不平等,本文認為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應當適度。
所謂適度,其一在于單獨適用該原則的案件應僅限于在先商標權與在后
商號權發生的沖突。即商標注冊在先,企業名稱登記在后,如兩者有沖突,則法律應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與利益。而對于在先商號權與在后商標權發生的沖突,則應當結合知名度比較原則具體分析適用。理由在于:如前所述,由于現實中商標與商號權利的不平等,若不加區別地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會造成權利保護的不平等。而這種區別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將更有利于當事人權利保護的公平性。
其二在于在先時間的起算不應均自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而應區別對待商標與商號。對于商號因為其權利核準的程序較為簡單,時間也較短,且自商號申請核準至核準注冊期間商號不用公告,他人在這一期間也無法利用公告信息實施惡意侵權的行為,故適用在先原則時其時間自商號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較為合理。對于商標原則上應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商號權取得的時間在商標權核準之前而在商標公告日之后,則應以商標公告之日起計算。理由在于,商標公告期長達三個月,在這段期間,一些不法企業很可能利用時間上的差異,將正處于公告期而尚未被注冊的商標搶注為商號,采用這種計算方法可效防止此類非法搶注的行為。
2、有條件適用知名度比較原則
由于商標與商號權利取得的不平等,故對于在先商號權與在后商標權發生的沖突,則應當具體分析適用。如果企業商號權能夠對抗商標權,受法律保護的則應是企業商號權;如果企業商號權不能對抗商標權,且商標權合法有效,則應當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而本文認為判斷權利能否形成對抗,可通過比較雙方知名度的方法來實現,即適用知名度比較原則。所謂知名度比較原則是指比較雙方企業商標與商號的知名度,誰的知名度高便保護誰的權利。
實際操作中,可參照通過比較公眾對其知曉的程度、市場占有率、使用時間、企業的宣傳度等方面來比較其知名度。這有利于防止惡意侵權人利用現行規定的不足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有利于非惡意侵權案件的公平解決。
若出現知名度相同的情形,則適用在先權利原則。
3、明確侵權商標或商號的處理方式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侵權案件的處罰方式規定的不夠明確。如前
所述,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此類案件處罰措施主要是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這一類原則性的處罰規定,而無針對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這種特殊案件更為細致的規定,如被確認侵權后,侵權名稱或侵權商標的處理方式。《商標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處罰方式的規定,也僅限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收繳侵權商品等類似于此的規定(見解釋第二十一條)。作為權利沖突案件規定最為詳盡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雖然有關于變更企業名稱和撤銷商標權的規定,但是,在何種情況下,作出變更企業名稱或銷商標權的決定并未作出詳細規的規定。因此,明確對案件的處理方式是有必要的。
此外,在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和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建設完畢之前,處理權利沖突案件時不宜適用時效性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要解決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發生,必須從造成這一沖突的根本原因著手,改變現有的權利分別核準、資源不共享的狀況,建立全國統一的商號檢索系統和商標與商號交叉檢索系統。而要解決現已發生的權利沖突案件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或同時適用保護在先權利原則與知名度比較原則。
注釋:
①曹新明:《論知識產權沖突協調原則》,載于《法學研究》1999年第5期
②歐修平:《商標與商號權利沖突的司法對策》,載于《知識產權理論與適用》一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③通過中國法院網法律文庫及北大法律信息網法規中心檢索,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法律文件中,字號與商號是等同的,不過,字號用得更為頻繁。
④《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 企業的印章、銀行帳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
⑤《關于廢止有關工商行政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04年6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
參考書目:
1、金勇軍著:《知識產權法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2、曹中強主編:《中國商標報告》,中信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3、吳漢東著:《知識產權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9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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